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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私法中的财产委托管理

  在管理设立人指定受益人的合同中,合同还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俄民法典第430条)。
  财产委托管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此时不动产管理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要提交一份双方签名的文件,而财产的移转要通过交付文书(передаточный акт)或者其他的有关移转的文件来完成。不动产移交委托管理应当依照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不遵守上述财产管理合同的形式要求和对移交委托管理的财产的国家登记要求的将导致合同无效(俄民法典第550、556、1017条)。
  2、财产委托管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
  作为债中的债务人,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最广泛。恰当地严格依照合同管理从设立人处取得的财产是受托管理人的基本义务。履行该义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合理行事,遵守法律的要求和追求善意与公平。法律规定他应当亲自实施对财产的委托管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受托管理人名义委托他人管理财产:(1)如果委托管理合同对此已经授权或者取得了设立人对此的书面同意;(2)为了保护设立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情势紧迫,有没有可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设立人的指示。在所有情况下,受托管理人都要为所选人的行为如同对自己的行为那样负责(俄民法典第1021条)。
  在财产委托管理过程中以自己名义所实施各种法律行为时,受托管理人都必须告知合同相对人,自己是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行事。此时在口头法律行为中口头通知对方就够了,坐在书面法律行为中,在名字或受托管理人署名后应加上《托·管》(俄民法典第1012条第3款)。在所有财产管理行为中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管理设立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考虑,保障其财产的сохранность 和приращение,获得相应的利益。
  向管理设立人和受益人提交自己活动的报告是受托管理人的义务。提交的方式和期限由合同规定(俄民法典第1020条第4款)。
  如果合同没有相反规定,合同终止导致受托管理人负有将处在委托管理中的所有财产返回给管理设立人的义务。
  在委托管理人的权利中首先当称依照合同为了设立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对所取得的委托管理的财产实施任何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行为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对所取得的委托管理的财产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能。此时对不动产的处分只有在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俄民法典第1020条第1款)。
  如果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话,受托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他也有权获得对在财产管理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补偿。无论是报酬还是补偿都依靠受托管理人从利用财产所获得的收入来解决(俄民法典第10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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