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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私法中的财产委托管理

  通常,受托管理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个体经营者和商业组织,但单一制企业例外。只有当委托管理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对被保佐人、继承人等的财产的委托管理)而进行的情况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是不具有经营者身份的公民或非商业组织,但财团除外。
  法律对指定受益人没有限制。他们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俄罗斯联邦等等。
  委托管理合同的标的和委托管理的相应客体被认为是交付委托管理的财产。该财产的构成作为委托管理合同的实质条件应当在合同中规定(俄民法典第1016条第1款)。在列举可以作为委托管理客体的财产的种类的同时,法律指出作为综合财产的整个企业和其他财产,还有属于不动产的单独客体,有价证券、为无纸化的有价证券所证明的权利、专有权和其他财产。但绝不能将处在经营管理中和业务管理中的财产交付用以委托管理。它仅仅在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依照法人解散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理由终止后且该财产又重新回到所有权人的占有下时才可能成为委托管理的客体。除非法律有不同规定,金钱不能成为委托管理的独立的客体(俄民法典第1013、1025条)。
  交付委托管理的财产在法律上须特定化。它应当与设立人的其他财产分开。作为所有权人的设立人在合同期间不能处分该财产。不允许因为设立人的债务对该财产提出扣押。设立人被宣告为破产者时例外。此时委托管理合同终止,而且财产列入конкурсная масса 。交付委托管理的财产也不能与受托管理人的财产混淆。后者必须将其反映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上并进行独立核算。为了进行与委托管理有关的结算,须开立单独的银行帐户(俄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
  财产委托管理在各个方面的关系都具有长期的特点,所以法律将合同效力的期限视为合同的实质条件。如果法律没有为某些交付委托管理的财产规定其他最长期限的话,合同期限应不超过五年。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各方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声明,他被认为是按照同样的期限和合同中规定的同样的条件而延长(俄民法典第1016条第2款)。
  财产委托管理合同属于要物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被认为是在财产转移的那一刻才签订。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被认为自其完成国家登记时才订立(俄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433条第3款)。
  通常委托管理合同是有偿的。享受托管理人支付报酬的形式和期限在此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实质性条件)。在合同中缺乏关于报酬的规定时,它被认为是无偿的(比如在监护和保佐机关予受监护人亲属签订的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委托管理时)。
  委托管理合同是双务合同,因为不仅受托管理人承担义务而且管理设立人也承担义务,它应当支付给受托管理人在协议中规定的报酬,补偿管理中必要的支出,预先告知针对所交付财产设立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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