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私法中的财产委托管理
张建文
【关键词】财产委托管理
【全文】
1、财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概念
财产委托管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合同首先是被规定在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53章第1012-1026条)。
依照财产委托管理合同,一方(管理设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财产交给另一方(受托管理人)进行委托管理,而另一方——受托管理人有义务为着管理设立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人——受益人的利益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俄民法典第1012条第一款)。
按照财产委托管理合同,所有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管理人,但不是移转所有权,而仅仅是为了在一定的期限内为着管理设立人或其所指定的人的利益对该财产实施管理行为。这就是该合同与其他旨在导致获得所移转财产的所有权的合同(买卖、赠与等)的不同之处。与依照合同财产为合同相对人所利用的合同(租赁等)也没有相似之处。受托管理人获得财产不但可以象在租赁情形中那样实施利用权能,而且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所有权人的包括处分该财产在内的所有权能(俄民法典第1020条第1款)。但是受托管理人没有对所取得的财产的物权,正如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中所发生的一样。
所研究的关系绝不能认为是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代理,因为受托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委托管理合同也与комиссия 合同不同。尽管受托管理人,与комиссионер类似,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明显与комиссионер相比要广泛。他有权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实施对于所取得财产的任何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行为(俄民法典第1012条第2款)。
管理设立人和受托管理人是财产委托管理合同的双方。如果管理设立人在合同中另定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其利益而行事的他人以取代自己,,则第三人——受益人与上述两方一道成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列明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其利益而行事的人(管理设立人或者受益人)法律认定其为合同实质性条件之一。
依照法律管理设立人,一般来说是所交付委托管理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被监护人、失踪人、(在遗嘱中被指定为执行人——душеприказчик的情况下的)继承人、被宣告破产的法人的财产被委托管理的情况下构成例外,其中管理设立人不是所有权人,而是其他的法律指定的人(监护和保佐机关、душеприказчик、仲裁法院)——俄民法典第38、1014、10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