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船作业火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tort/ contract/
【全文】
案号:(99)沪高经字第435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认为原审在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不妥当之处,因而导致判决不公,理应加以纠正。
从逻辑上分析,本案首先是事实是否清楚,也即,被告是否实际上已修复“船舶修理单”及“补充修理单”列明的全部项目?证据已充分表明,被告尚有上述修理单列明的27个项目,因备件均由船东购买,在船舶离厂投入营运之前,均未到货而未能修理;其次,乃是如何证明火损范围及修复现状?火损范围有《德大轮机舱火损检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及《德大轮修理单》和《补充修理单》证明,而修复现状有上述文件另加《德大轮机舱火灾备件发票评估》、《德大轮机舱火灾备件损坏安装检验报告》证实;再次,“公证验船师”进行的公证检验是否有证据效力?原审简单地以该验船师是由原告单方聘请,程序有失公正为由,全面否定三份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显然缺乏依据更无说服力,与一般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混为一谈。第四,船东在签署“德大轮修理工程验收单”及“价格单”时,未提出书面异议,未与厂方签订备忘录,能否视为厂方已修复火损项目?特别是能否推定已修复“修理单”列明,而“验收单”未载之27项应修项目?能否视为船东已放弃向厂方索赔未修项目的权利?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 基本事实:
1996年7月5日15:15时被保险人上海救捞局拖船公司所属之“德大”轮在停靠被告立新造船厂码头修船时,由于该厂电焊工违章明火作业,造成机舱火灾。7月6日及随后诸日,原告聘请公证验船师登轮对机舱火灾原因及受损情况进行了公证检验。该公证检验报告确认:“损坏范围:机舱的左后方装有净油机五台,(二台燃料油,二台机油)该处积油较多,因此火势向机舱左后角漫延,各种装置受高温后,其中塑料、橡胶制成的配件、执行垫片均变形、弯质。均需逐步拆开检查调试。”
(一)、受火灾及烟熏受损的设备、装置如下:
1、上述五台净油机包括各台的电动机、控制箱、报警程序控制箱、气控电磁阀、滤器等;
2、燃油净油机的加热温度控制箱及控制阀;
3、左主机止推轴承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