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行政征用和财产权保护。为了控制病毒传播,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些地方政府征用了部分私法主体的财产或劳务。截止5月6日,北京市已征用了74家宾馆、饭馆、度假村和培训中心,兰州征用了黄河饭店,苏州也征用了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西区(见《法制日报》,2003年5月14日,第8版)。就我国而言,行政征用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强制获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运用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具有浓重的单方意志性。行政征用区别于行政征收的显著特征是,被征用财产或劳务使用权的取得是暂时和有偿的,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对相对人而言,特殊时期被征用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政治任务和道德责任,服从合法征用就是服从法律本身。换言之,相对方正是基于对法律的“同意”,才承受了这一额外的负担,这与“高尚”等大词汇无涉。而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征用本质上是对民间资源的依法“抽取”,是对“私利”的限制甚或暂时剥夺。征用期间使用了“私权”,收益了“公益”,尽管征用必须以补偿为代价,但无论采用何种补偿原则都无法依“成本——效益”模式对相对方权益的减损进行经济分析。因此,政府运用行政征用权时必须善待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使特定主体的额外牺牲限定在法治的边界内,遵循“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并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征为公用”的原则。在“多数决”原则下实现对“少数”的尊重、宽容与保护是现代宪政精神的内核,因为我们每一个都有可能成为“少数”,这不仅仅限于征用一端。
其三,“授权”与“控权”。实现“法治行政”的过程,就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授权”与“控权”的调处、平衡过程。“控权”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权的压缩与排拒,而是对行政权目的性的驾驭和把握。行政权的授予和扩增也并不必然地导致权力滥用,关键在于权力“免疫系统的设置,即“控权”措施的相应采取。现代宪政技术通过事前的立法约束、事中的程序规制和事后的司法矫正,来尽量地发掘行政权的“善端”,遏止其“恶念”,从而以相对方收益的最小侵害实现“公益”的最大化,以最少的成本投入产出更多的“服务”。历史经验不只一次地昭示了这样的事实:社会危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新一轮的权力扩张与膨胀。SARS危机应对过程也难逃此律。因此,为了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地处理“授权”和“控权”的矛盾。既要适时地强化政府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以使其有足够资源控制局面,又要防止行政权非理性膨胀后因滥用而伤及无辜。既便在SARS这样的紧急状态中,政府也要保守“法治”情操,坚持权力行使的“现代化导向”,避免过度依赖行政力量和政治动员而带来的传统权威的回归。否则,战胜了自然病毒,“社会病毒”又会疫情泛滥,行为惯性是不会因事态的终止而自动终止的。SARS疫情是一场灾难,同时也给“依法行政”带来了一个绝好的发展契机,危难时期按“游戏规则”办事张显体现法治的真义和检验我们推行法治的决心,因为法治面前是无所谓“特殊”、“出格”可言的。不是SARS来了,我们才对“随地吐痰”严肃执法,才去关注卫生死角的消除。天天“春雷”行动和天天“3•15”一样是行政行为的可欲性、制度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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