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时期的“公”、“私”之辨
倪洪涛
【关键词】SARS 公益 私利
【全文】
SARS时期的“公”、“私”之辨
SARS危机的不期而至,以一种直白而又近乎“粗暴”的方式激活并凸显了“公益”和“私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也印证了二者内在的统一与亲和——原来个人不经意间的细小行为竟于公共安全如此休戚相关。在宪政的语境里,个人利益是公共卫生安全等“公益”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公益”也正是在对一个个“私利”的呵护和最终落实中找到了自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没有“私利”的尊贵,也就没有“公益”立命的道德之基;没有“少数”的自由,“多数”意志也会缺少可爱的面孔。同时,公益的成就,又为个人的发展创设了基本的秩序要件和外部环境。那么,面对SARS肆虐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在利益整合和冲突调处的过程中,作为“公益”物化形式之一的行政权如何秉承法治精神,于“公益”的命题下实现相对方“私利”的有效保护,就成为政府应对危机时无法回避的课题。为此,至少须恰当处理以下关系。
SARS病毒与其说是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科技水平的示威,毋宁是政府治理结构和行政应急能力的一次整体冲击与检验。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政府被寄予更高期望的同时,也承载了更大的压力和责任。为了有效地控制疫情扩散,行政强制等典型的传统行政权运行模式开始被广泛采用,以至于“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一时间成了社会生活的流行语与关键词。当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事态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于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考量,行政主体可以并且有必要启动紧急处理权,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制止性特别是预防性的即时强制措施。可见,在以“市场”为基本价值导向的现代社会中,行政强制这一带有强烈权力色彩的行为方式仍有其存在的适度空间,问题的关键与症结在于把握好权力适用的目的取向、范围和方式。在自由观念已深入人心的香港,市民对政府为抗击SARS,五、六十年来少有地大范围采取强制措施的普遍认同与理解就是有力的佐证。但是即时强制毕竟是一种损益性行政行为,其所具有的处理、执行的同步性和先执行后争讼的不可争力以及执法主体在大写“公益”旗帜下天然的道德正当性与优越感,决定了强制措施的采取势必会对相对方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限制,并且一旦适用不当结果同样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行政强制应该锁定于特定的范围和对象。就目前的情势而言,也只能指向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被征用财产主体等,不应无限制地非理性扩大强制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在“公益”与“私利”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与平衡。而对尚未出现病情或大面积疫情的地区及其民众,除了适当地采取区别平时的必要预防措施外,政府更多的应该依仗自己占有的信息资源对人们特殊时期的生活和行为方式进行及时、反复、科学的指导,在“服务——合作”的民主框架和氛围里,通过引导、劝告、教育、宣传、建议、协商、示范等“软”方式,使公众面对事态的发展能够理性地作出判断,从容地安排生活,进而实现控制疫情,维护公益的行政目的。行政指导这类非职权性行为模式的恰当应用,能够达至与采取强制等职权行为殊途同归的目的,且更容易为相对方接受,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构筑危机应对这一无法预期的系统工程的进程中,必须实现强制和指导这两类不同性质行为的衔接与契合,使命令和说服相融,强制与指导并举。惟有如此,才能营造“公益”和“私利”和谐共生的良好社会环境。否则,一方面是政府的疲于奔命,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谣言四起。此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