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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在被国家湮灭中喘息!——读《形而上学的国家论》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组织,国家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国家本身就应该是人们组成团体的一种方式,当然,不同形式的国家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但时代产生的各种国家形式应视为社会中人们为谋求最大福利而自觉采用的人类组合的一种手段,却并非为目的。在形而上学的国家理论中,国家被认为我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内容,并看作是文明生活的有机组织,因而国家变成了自身的目的。尽管他们同时也宣称“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若仅仅对这么一句话,我们无可置疑,但是对于美好生活的实现却认为“只能在意识中实现”,而“意识是达到一切满足的手段,也是经验中唯一的真正典型的整体”。从中可看出他们虽然承认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美好生活,却试图根据理性,尽力遵循人性的逻辑来确定美好生活的原则和在社会中实现的办法。一旦将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理性化,他们又开始为他们通过国家暴力手段寻求堂皇的理由,他们认为由于人类受到其动物本性的限制,暴力、自动作用和暗示对于支持和维护人类意识,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有必要的。因而为了创立最美好的生活,掌握绝对权力的社会即国家就必须使用这些暴力手段,也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超然的统一体。[10] 
  国家,与其说生活的源泉本身,还不如说它是社会生活的必须的生活用品。人生而处于国家之中,期待在国家的所提供的一切呵护下寻求自身个性的发展,并为自身最大幸福而努力,可是作为国家的成员,人们应该干什么呢或者说要忍受什么呢?在功利主义者边沁看来,国家的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限制,而自由受到侵犯人自然就会产生痛苦,国家中的公民只有牺牲他的部分自由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权利。在形而上学的国家论者鲍桑葵眼中,权利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但如此权利一旦被看作个人为实现某种目的儿要求获得的受到国家保护的一种权力,义务作为其对立面将产生,义务即你应该对他人应尽的责任,这是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推行的,可以得知人们在获得国家保护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忍受国家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合理干涉,有些强制性义务还被认为是必要甚至是对人生命的合理关怀,如国家法律对人们饮酒过度以致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进行干涉,将解释为人作为具有公民地位和职能而产生的义务。[11] 人们常说的“每一项权利都包含着一项责任”,在这里责任好像被解释成为义务,也就是说,权利本身包含着义务,这是不合理的,权利即权利,义务即义务,权利和义务可以转换,拥有权利同时可以承担义务,但权利并因此成为义务,若权利成为义务,那将为国家侵蚀个人权利制造出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个人权利也将淹没于国家强制力的制约之中不得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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