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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注释】  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4).
周振想、韩哲.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2(2).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5).
游伟、杨利敏.私有企业刑法地位之研究 .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2-181).
我们认为立法解释采用了实质认定标准,但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几种情形仍然存在疏漏之处,容后详述。
虽然在我国立法及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解释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法律效力,但该立法解释的用语显然是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而不是对这一要件的修正。
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4).
有论者认为,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难以明确区分,存在交叉。但我们认为,在整个法条的语境下,营利活动应当仅指合法营利活动,可以明确地与非法活动区分开来,不存在相互包容,这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来解决。
苏惠渔.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58).
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4).
张凤艳.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46).
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4).
田宏杰、侯亚辉.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法学.1999(4).
陈兴良.刑法疏议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23).
“超过的内心倾向”,又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即超出了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它不同于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是对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故意、过失,在相关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素。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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