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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活动的并表监管:兼论北美自由贸易组织的原则与实践

  4、对外国银行出现问题时的因应性监管
  在大多数美国监管机构作为东道国监管者的案例中,美国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外国银行的监管问题,在监管过程中监管者与外国银行的当地负责人士进行例行磋商,并将所关注的问题转达给对方。与外国银行母国监管者的良好交流也是必需的,这样做的目的有二:一是可使母国知悉美国境内发生的可能对其本国银行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发展;二是可使母国监管者在充分了解其本国银行在美国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本国银行的全球经营战略做更为广泛、更为深入的前瞻,还可以借此推断该银行在其它地方的运作情况,从而使美国监管者亦从中获益。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监管者与墨西哥、加拿大银行及它们各自的母国监管者之间的交流渠道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
  考虑到通过分行进行的国际金融活动,这样的交流就显得特别重要。如上文所言,美国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中唯一一个允许设立外资分行的国家。分行被普遍认为是开展金融活动效率最高的一种方式。所谓高效,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内部交易没有限制和可依赖于其总行的全球资本基础进行业务运作的能力。美国监管政策的设计意图是将对这种高效率的干涉最小化。然而该政策也以相当确定的程度暗示,外国银行无论是运用其自身的资源还是通过其它支持机制进行运作,都必须始终遵循美国对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法定义务。“以相当确定程度暗示”说明这一做法尚未实施,这主要归因于外国银行固有的问题、国家风险因素及母国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美国监管者将采取措施以确保外国银行的当地业务具备足以偿付其第三方责任的清晰界定的高质量资产,具备与其分行资产相匹配的流动性要求。对于分行这一问题,美国监管当局可借助于国家资产维护法作为制约其当地开展业务的“利器”。当然,这样的措施有可能导致与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冲突,因此必须将这些措施通知母国监管当局。
  三、小结:两种监管模式的交融
  在历史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理论:如果每个单一的金融分支机构能实现稳健经营,那么监管者的重大利益,如对存款人的保护,将得以保障。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监管者将银行分支机构甚至分行,视为分离的经营实体。这种监管方式的问题在于,为了实现有效监管,必须对内部交易实行重要限制和在各种业务活动之间建立法律障碍(即所谓的“防火墙”)。在监管者眼中,这样一种政策通常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及成本高昂),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演变和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强,这一监管方式的实施将变得更加困难。这种监管方式也对金融企业的有效管理设置了许多障碍。
  最为重要的也许是这种分离的监管方式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一个金融企业某一部分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不对其他金融企业的市场观点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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