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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活动的并表监管:兼论北美自由贸易组织的原则与实践

  (三)美国作为东道国监管者的情况
  1、美国对境内子行的监管
   受外国金融组织控制的美国银行与受国内资本控制的美国银行一样受同等的监管。在美国的外资子行须接受与美国银行同样的资本要求、业务限制和对其分支机构的贷款限制。在北美自由贸易组织协定框架下,美国最大的外资银行集团是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哈里斯银行。联合总资产达176亿美元的哈里斯银行是由蒙特利尔银行控股的。
  在联邦这一级别上,美国并没有对加拿大和墨西哥银行监管当局就其本国银行在美国的子行实行现场检查设置任何障碍,但一些州规定只有某些经法律特别授权的人才有权查询银行记录,或是根据金融隐秘权法律特别限制外国监管者实行上述检查。在一些上述情况下,其它国家的银行监管者被允许在美国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美国境内的本国子行。
  虽然外国监管者可借助一些法律途径设法查阅检查结果,但由美国监管当局进行的对美国银行的检查报告是保密的,不向外国监管机构披露。而且,外国母行的董事会成员将会收到这些检查报告,并被告知美国检查人员所发现的一些监管范围内的问题。母国监管者与银行管理层包括美国子行的银行管理层进行会晤,并将银行的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和美国监管当局的相关文档递交给银行管理层。
  2、美国对境内分行或代理行的监管
  大多数加拿大或墨西哥银行是通过分行或代理行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美国银行监管当局每年都对这些分支机构实行检查,并且这些分支机构作为其总行不可或缺的一分子,还要依联邦或州法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检查。加拿大和墨西哥监管当局都已对其本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代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
  根据日前的一个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的补充计划,美国监管当局将会对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作一汇总,制成一份综合评估报告递交外国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这份文件将不涉及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这样就可以避免违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3、美国对境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监管
  外国银行在美国还设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活动。美国监管当局将来会对外国银行重要的非银行业务活动进行更系统的检查。这些业务活动还须受所谓职能性监管,即受对非银行金融活动负有特殊监管职责的专门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的监管。如果在美国的外资银行上述领域中的业务活动被发现有重大问题,美国监管部门将会以上述综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将这些问题反馈给其母国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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