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者组织结构和监管技术的国别差异很大。一个特定国家如何将并表监管付诸实施取决于制度、法律和历史因素,如金融发展的水平和国际一体化的程度、私有化及监管结构。不同的国家在有效地贯彻全面充分的并表监管这一问题上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然而,大多数银行监管体系至少结合了并表监管的一些要素,并且通常当面对一些异常情况时,监管者往往通过国际合作,找到对现存跨国银行运作提供有效监管的途径。因此,当情属必须时各国监管者之间所进行的业务合作,也并非是北美自由贸易组织成员国所独有的。
一、 有效并表监管的原则
(一)母国的监管责任
并表监管很早就被认为是对那些在全球范围内活跃运作的银行实行有效监管的基石。并表监管的含义是:母行和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控银行和银行集团风险的爆发(包括风险的集中和资产质量的恶化),它们还在兼顾到跨国银行业务全局性的基础上,对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行监管。显然,母国监管者实现上述监管的前提是首先必须具备必要的监管能力,即充足的监管方法和充分的监管权力,以获取所需要的资讯,从而有效地实施并表监管。譬如:
*母国管理层必须有充足的程序和手段以管理和控制银行的全球性业务活动。
*无论是自行检查得出的报告,还是通过审计报告或其他当事人的报告,监管机关必须掌握足够的资讯,做到能胸有成竹地评估跨国银行的总体运作情况。
*银行的财务报告必须在并表基础上提供,或者最低限度,允许银行或银行集团对其业务在合并的、全球性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后提交。
监管者同时必须有能力自行查证从银行管理层中获得的信息,或者将上述信息交由他方证实。监管者可拥有对银行国外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能力,或通过独立审计员代表它们实施上述检查。这些检查不仅要查证大量的资料,而且应对银行现存的制度安排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会计及其它记录和设有充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
在并表监管下,东道国监管者也有着法律上的监管必要性和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东道国监管者必须确保外国银行遵守当地的法律规章,且当地金融市场的完整性不因外国银行的介入而受到损害。因此,东道国有必要确保以有利于当地市场的合理方式对其管辖范围内外国银行的运作实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关于外国银行的总体财务情况、东道国的监管以及母国的援助机制,必须有足够的透明度,以便母国监管者对外国银行是否有能力支持其分支机构在东道国管辖范围内的运作做出合理的判断。
东道国监管者会根据跨国银行实体结构的差异采取多种措施以保护当地储户的利益,例如,东道国监管者会对一家子行与一家大规模开展业务的分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鉴于此,无论业务活动是通过分行还是子行进行的,外国母行均被希望能支持其分支机构在美国的运作。美国银行组织支持其分支机构的海外运作亦有悠久的历史。当母行的财务状况有损于其支持国外业务运作的能力时,东道国往往希望起母国监管者能对银行的海外业务予以限制或加以转让。这样的措施大致上兼顾了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的最大利益,因为削减跨国银行的国外业务有助于银行管理层将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母国境内银行弊病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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