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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国际化与韩国银企治理机制的完善

  韩国金融市场的上述变化已经使一些外国机构投资者显得更为野心勃勃,更为积极地参与其所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人们可以预期,随着外资持股股权封顶制度的废除和韩国资本市场的渐趋国际化,外国机构投资者对韩国经济的影响将日渐显现出来。今后,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韩国公司治理的活动日渐频繁,可能会在民众中造成一定的反响,这需要政府采取因应的措施。例如,1998年3月泰格尔管理机构(一家外国机构投资者)成功地迫使韩国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公司——SK电信在其董事会中让出两个外部董事席位,并要求SK电信在进行特定巨额海外投资或交易前须与上述外部董事进行磋商。
  随着韩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韩国金融机构(包括国内和外国在韩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如何看待自己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将是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这个问题在韩国的讨论方兴未艾,并将日渐广泛与深入。该讨论最近的主流观点看来是主张促进公司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韩国金融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变革看来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任重而道远的。
  
  三、金融全球化与韩国公司治理的完善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韩国国内金融市场利率较高的缘故,越来越多的韩国公司现在都转向海外募集资金,它们募资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发行存款凭证(DRs);二是发行与股权有关的债权票据,如在欧洲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截至1996年底,韩国公司共通过在海外发行与股权相关的政券募资106亿美元。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条例和144(A)条例对离岸证券发行与交易条件的放宽,韩国公司参与美国市场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得以大幅增长。加之韩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补充协议废除了韩国企业国外筹资的限制,韩国公司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证券运作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1997年,韩国公司通过在海外发行证券共募集资金约20亿美元,其中64.7%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募得的,31.5%是通过发行存款凭证募得的。
  这一发展态势对韩国公司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许多韩国公司通过发行存款凭证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美国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获取想要募集的份额,韩国企业必须满足美国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有在纽约证券交易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和交易的资格,韩国公司必须满足期间性的信息公开要求,如1999年5月在纽约证券交易市场以发行海外存款凭证方式上市的四家韩国公司博韩钢铁、大韩电力、大韩电信和SK电信都严格恪守了上述要求。实践中,这些韩国公司还会面临来自公司外国股东的压力,这些外国股东从国际市场上购买韩国公司的股票,它们往往要求韩国公司对投资者公布更多的信息,并按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美林公司正考虑起诉一些发行存款凭证的韩国商业银行,因为它们可能罔顾股东的权益,从一些问题商业银行中收购不良资产。更有甚者,韩国公司管理人员可能在美国法院遭受到美国投资者的起诉,众所周知,这是因为美国法院历来在证券官司中依据效果原则以及(或者)行为模式原则对案件行使宽泛的域外司法管辖权。若出现美国投资者指控韩国公司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案件,美国法院将及时行使其司法管辖权,以维护持有存款凭证(DRs)的美国股东的金钱利益。这是公司管理人员的噩梦,但它却正变为现实,为了维护公司董事免遭公司股东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韩国主要大公司均为其主要董事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一家美国公司捕捉到了这一商机,开始进入韩国市场,大肆向韩国公司管理人员推销所谓董事经理一揽子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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