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仍有幸看到,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有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进而能帮助韩国银行改善治理能力。韩国政府参与国际监管体系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一种完全自愿的行为,但不可否认,这种参与也是为韩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为有信誉有实力的金融伙伴的客观需要而进行的。这清楚地表明了国际金融市场应在本国机构的集中管理,包括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总体而言,这种以国际标准进行的监管是成功的,韩国银行业运用国际银行规则提升银行治理能力就是对公司治理机构实行有效集中管理的一个明证。
二、金融市场国际化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韩国,机构投资者在许多情况下握有对韩国经济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投票权。1996年末,机构投资者共拥有韩国上市公司总股权的约31.2% 。考虑到“外国人”(通常是外国机构投资者)拥有另外的10.4%的股权,韩国股市机构实际持股的份额显然已超过总额的40%。这显然将影响到韩国的公司治理,因为若是外国投资者仅持有韩国公司的一小部分股票,它们也许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但现在情形迥然不同。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因其持有韩国公司较大份额的股份而参与韩国的公司治理。但它们对公司运作的兴趣主要局限在公司的股价波动,而不是公司的长远商业前景上。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对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流动性的关心远甚于对公司治理与控制的关注。因此,持有韩国公司相当数量股份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对韩国公司的长远运作表现得不够积极和缺乏兴趣,这可视为是韩国经济现实的一大问题。
然而,尽管韩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并不能直接引起韩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普遍提高,但许多评论家认为,这有助于韩国公司治理观念的更新,因为韩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可能将引进一些美国式的新观念,如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股东价值、股东民主和管理透明度。韩国政府应当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的许多国家政府所做的那样,继续努力放宽对资本市场的严苛限制。最近韩国致力于金融自由化和资本市场完全开放而采取的一些步骤,已明显使韩国的金融体系升级换代,气象一新,并为经济的均衡发展创造了一个更为宽松的氛围。
同时,韩国颁布了一些新法律以促进韩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标准接轨。例如,1998年9月16日,韩国《证券投资
公司法》对原先的《证券投资信托商业法》作了补充,在韩国引入了合股投资公司。合股投资公司在韩国是一项新事物,如果有明智负责的经理层以长远的眼光对其加以监督,合股投资公司对改善韩国公司的治理,尤其是在控制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韩国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仍在实施的“影子投票规则”已经被修订,今后,除了在试图控股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韩国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表决权行使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韩国新的《证券投资
公司法》对此也有着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