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这本书的另一个优点源自作者对文明发展史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上。“在刻画对其主题来说至关重要的历史背景之时,他有着令人惊讶的技巧。”(序言2),在阅读本书时,能强烈感受到作者的历史感。这种历史感不仅体现在从纵向上,他以大致相同的主题勾画法律观念和实践的变迁,而且从横向上看,他把法律看成是文明的一个有机的部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其他内容是互动的,“使得我们在法律的路途上求索的时候,明白法律在文明史上所起的作用。”(序言2)。
他把法律思想的研究放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种方法比较接近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他最殷切期待的是,我们能够在历史的背景下审视法理学,为此,他以生动的笔触描述了那些不朽的思想家,他们在他的著作中主导着某些主题。”(序言2)。但这不等于说他认为法律没有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事实上,本书基本上是按照在法律领域人们认为比较重要的专题,如自然法、财产权、
刑法等等来安排的。所以,可以说,它既是从法律发展的外在方面也是从法律发展的内在方面对法律思想发展的轮廓的勾勒。你其实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读,也可以按专题读,我相信对于每个专题的研究者也会有启发作用。我个人觉得,如果你有时间的话,最好通读一遍,然后按专题或选择你感兴趣的专题读,可能对厘清法律中的一些重要主题有帮助。
以自然法为例,作者指出:尽管《安提戈涅》中那些语词通常被称为自然法的经典描述,但它其实和希腊的思想并没有什么契合点,“它所包含的思想,从未显现在以法律为主题的哲学著作里,也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的律师的雄辩中。总的来说,希腊思想中完全不存在这样的观念:即,人类法律应当与某些价值契合,否则即归于无效。”(第20页)希腊人的自然概念,其实更多的是对物理世界,是关于自然界本身的法则,而没有多少道德的意味,这些道德意涵是后世所赋予的。所以,作者认为,如果一定要认为希腊有自然法,那也只能是隐喻。这是否让我们想想我们又多么经常地不假思索地从古希腊开始叙述西方的自然法观念
另外一个和自然法相关的问题是:在我国的学者中,自觉不自觉地把17、18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作为自然法的模本,进而作为自己理论的不证自明的前提。但事实上,自然法的观念是一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的,而且,就是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对自然法的认识也不同。凯利认为:虽然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产生于罗马时期,是罗马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但罗马哲学家和法学家的自然法概念是极为不同的(西塞罗除外,也许因为他既是哲学家,又是法学家)。(第55页)对于罗马法学家,“当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讨论的不是天上之神的律法或理性,而是地上之人的自然本性,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生命的事实,商业关系的特征,如此等等;而‘自然’在他们那里,就是合宜的法律处理。”(第58页)而且,如果自然法和世俗法冲突时,罗马法学家毫不迟疑地认为世俗法具有优先地位。(第61页)。自然法在罗马法律实践中并不具有抽象的意义。梅因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说“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别的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i]只是因为基督教的出现使自然和神之间何者是更高的权威成为问题,但中世纪早期的思想家更多地关注他们的相似之处。以神为最高标准的自然法和以自然为准则的自然法并没有十分紧张的关系。到了12、13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出现,才使以上帝为主旨的自然法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法律,而且是结合了理性、自然的法律。自然、理性和神之间可能的紧张被化解了,融合成一个自然法体系;并形成了世俗法如果违反了自然法就是无效的普遍认识。罗马时期哲学家和法学家对自然法的不同也被统摄在圣托马斯的体系中。自然法的无所不包使它成为任何不同理论都可以使用的攻击对方的武器。到了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体系中的理性的因素凸显出来,并最终形成了我们熟悉的启蒙时代的自然法、自然权利观念。后来自然法在法国的流行,最初是为了协调法国成文法区域和习惯法区域之间的不统一,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单纯的和一致的,但法国大革命对现实法律的不满、对经验世界的蔑视和对理性的过分推崇使自然法、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成了当时的流行话语。其实,在当时,同样作为法国人,孟德斯鸠的理论和这些启蒙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而休谟更是认为这些观念是值得怀疑的。在休谟看来:自然法的概念并不能由经验证实,而且人们的行为更多地受习惯和传统的影响而不是由自然法决定的。他的批评是致命的,使人们意识到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更多地和特定的社会环境有关,是历史的产物。17、18世纪的僵硬和抽象的思想体系无法适应19世纪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制度产生相应的变革。“不到一个世纪,所有的人都目睹了这套体系的瓦解。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即国家主权和个人的天赋权利——已经失去了生命力。我们看到,它们已经成为一种单纯的抽象概念,无益于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制度。”[ii]这最终印证了休谟的理论,19世纪自然法观念的逐渐衰微,而历史法学的兴起,凯利称19世纪为“休眠中的自然法”(318页)。随后,边沁也对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进行了用力的批评。他看到了启蒙思想家的天赋权利的一个严重的弱点,即:当人们在对自己想拥有或已经拥有的东西无法给一个合理的理由时,他可能诉诸自然权利,这是自然权利理论的暴戾的一面,它可能导致社会的自私的膨胀。由于战争带来的苦难,二战以后,自然法又有复兴的迹象。但此时的自然法也和17、18世纪的抽象的自然法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