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从狭义上讲,是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惩教与康复的法律制度,它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尤其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上,始终贯串教育、保护少年,而不单纯用法律惩罚少年,因此,它主要体现社会法学思想而不仅仅是传统的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思想。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包括涉及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护案件及少年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一个国家为了治理和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而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为依据,规定的以少年犯罪为主的少年案件的审理、处置和矫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五种观点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法律保护的一种专门制度。
第六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是指我国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之规定,教育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的制度。
从各种关于少年司法制度含义的理解观点中可以总结出几个共同点,一是强调少年司法制度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二是强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体现出鲜明的刑事性,有些学者则直接把少年司法制度等同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我们认为要给少年司法制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既要反映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也要体现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向;二是既要体现国际社会对少年司法制度的通常理解,也要放映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三是要与司法制度的基本含义相符,反映出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
就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而言,具有刑事单一化和审判单一化的特点 ,这种状况的弊端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诟病,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正逐渐突破刑事单一化和审判单一化的模式。就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而言,同样遵循着一条逐渐突破刑事单一性,含义和内容日趋广泛的道路。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往往难以处理好保护社会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关系,由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较好的处理 “双保护”的关系。无论少年司法制度与传统司法制度之间有多大的不同,它本质上仍然属于司法制度的范畴,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经过以上分析,综合各种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性组织应用法律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以保护和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门司法制度,它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的总称。少年司法制度可以从广义、中义、狭义三个方面理解。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仅仅指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指以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为中心的以及与少年刑事审判相配套的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矫正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律师制度等;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包括涉及少年福利、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律师制度等。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体现出从狭义少年司法向广义少年司法演进发展的脉络或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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