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同样是一个由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所构成的,“软”、“硬”皆备的大系统。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即理论基础包括两部分,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是少年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及其他制度所共有的理论基础。二是少年司法制度所特有的理论基础,如关于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建构必要性的理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的理论、关于少年犯罪独立犯罪构成的理论等等。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和总结还很不够,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很薄弱,急待加强。许多人对少年司法制度持怀疑态度,与少年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的薄弱有莫大的关系。
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是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核心。少年司法制度成其为一项制度,必须具备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处理少年案件。这种组织机构应当包括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等。
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系统包括少年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少年司法组织规则包括少年司法组织的设置规则和少年司法组织的关系规则。如少年法庭的设置规则,少年法庭之间的关系以及少年法庭与少年管教所的关系规则等。少年司法活动规则主要指少年司法组织机构处理少年案件活动所应该遵守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实体法规定也包括程序法规定。少年法律体系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系统。
少年司法制度的设备系统,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运作所必须的各种物质设施。如专门法庭、少管所、囚车等。
少年司法制度的上述四个系统是少年司法制度成其为制度所必须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这也是衡量少年司法制度是否诞生的四个基本标志。关于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我国在周朝时期就有关于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并不能说早在古巴比伦或者我国周朝时期就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因为那时候还远没有形成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国际上一般公认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制定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其原因就在于1899年的伊利洛斯州同时具备了少年司法制度四个基本系统——制定了独立的少年法庭法,创设了独立的少年法庭,有专用的审判室,专门的工作人员,有专门的术语和方法。
如果以上述四个系统做衡量标准,那么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随着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要求的不断提高,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日显迫切,这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理论研究者们共同和长期的努力。
三、少年司法制度含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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