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制度
与对司法机关范围的认定一样,学者们对司法制度的理解也很不一致。归纳而言主要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就是审判,审判制度即为司法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就是执法,司法制度就是执法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检察、侦察、监狱、律师、公证、仲裁等七项制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地专门组织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制度,它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的总称;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监狱、律师、公证、调解等众多的司法专门组织,因此司法制度还应包括人民调解制度。
上述第一种观点建立在司法机关等同于审判机关的基础上,过于狭隘,这种观点已经为包括西方国家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抛弃。第二种观点把司法制度等同于执法制度混淆,实际上把司法与行政混同,有失偏颇。广义上,执法包括司法与行政,但司法是一种特殊的执法与行政有着很大不同,这也是目前许多学者把执法看作就是行政执法,而与司法这一概念区别使用的重要原因。第三种观点把人民调解制度排除于司法制度之外,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向。当前,有许多学者倡导一种所谓“新司法”的概念,主张把非国家机关的人民自治的民间司法也纳入司法制度体系。我们赞同第四种观点,它较为准确的反映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构造
法社会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认为,一个法律制度是由“结构、实体以及文化”所组成。“结构”指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总体外形,轮廓以及内部框架;实体则指存在于该架构中的规则与规范,既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性的规范;“文化”则指人民对法的观念、态度、信念以及期望。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所构成,与弗里德曼的理解有很大的类似之处。概念系统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类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不同的。组织系统就是司法组织体系,亦即司法制度的主体结构,它是由各个司法机构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规则系统,是指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司法组织规则包括司法组织的设置规则和司法组织的关系规则,司法活动规则主要指活动规则和程序,包括民事司法规则、刑事司法规则、行政司法规则。司法制度的设备系统,指司法物质设施,是司法组织赖以进行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它包括法庭、监狱以及其他物质设备。概念系统和规则系统属于“软”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属于“硬”系统,司法制度就是一个“软”、“硬”皆备的大系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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