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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一项法律制度在颁布之后,必须要能够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法律价值。一项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关键有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法的内容的有效性,法的有效性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法的内容体现社会需求及社会价值观的程度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的只是的有效性程度,一般说来,法的内容越合理,法就越有效,越能够得以实施【9】。我国现今由于大量的冤假错案和不尊重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侦破手段又有其局限性。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不能完全发挥其实效。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行将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比较容易取得,从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我国也有辩诉交易的需求。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合理性。因为辩诉交易是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合意”交易的结果,所以交易的内容更具有合理性。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其次是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一般说来,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协调的,围绕法的实施的各项制度是相互配套的。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这些制度是否健全、合理、统一、高效【10】。所以我们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监督体制与辩诉交易制度共同实施,同时也要提高广大刑事办案人员的素质,使辩诉交易的合理、高效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
  再次,法的实施还依赖于一些社会因素,比如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国家的权威性等。民众的思想观念问题也是制约法律实施的因素。法律只有被接受才能被遵守。我国的法制建设要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这是我国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11】。随着对保障人权的国家化大趋势,为了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又兼顾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建立多元化的诉讼程序是必然方向。虽然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司法制度,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转变,人们乐于接受那些对于我们有利的制度,所以辩诉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受到了广大锐意进行司法改革人们的热烈欢迎。
  三、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我国是否存在辩诉交易的基础条件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也具有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基础条件。
  一是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提高。虽然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的是国家,不可能实现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的地位完全平等,但是被告人在诉讼中能与检察官对抗。我国的司法改革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保护人权,所以我国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
  二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制度采取的也是起诉便宜主义。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司法腐败
  辩诉交易是双方利益的妥协,所以有可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这是老百姓最担心的问题之一。现阶段,由于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我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审理,老百姓本身就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存在疑问,他们甚至认为里面有交易黑幕,如果再实施辩诉交易,用法律的形式公开承认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可能会使人们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更加不信任。但是在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来实施,将会使这一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如果被害人同意实施,检察机关才能与被告人“交易”,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则不能实施辩诉交易,使交易的过程处于被害人的监督之下,使交易的透明度得到提高,减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同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的“交易”必须要征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这样几乎可以使交易黑幕存在的几率降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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