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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辩诉交易就是因为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无法得到绝对公正的情况下,在实践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环境没有完全形成,司法资源仍然比较短缺,因此迫切要求一种既能够注重实际条件追求理性化又能构满足社会心理因素的制度的出现。辩诉交易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选择,它的实施既可以实现法律上的相对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合意性、科学性、效率性三个方面。因其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它的合意性显而易见,其科学性也表现在其科学地设置了诉讼程序,科学地配置了司法资源,而其效率价值则是其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它的效率价值。
  “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只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6】。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合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1、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
  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合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采用辩诉交易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处理快捷而方便,极大地缩短了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体现了它的效率性。
  其次是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必须适当简化诉讼程序。辩诉交易制度使诉讼程序得到简化,降低了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法杂性,是诉讼经济合理性的表现。它使整个诉讼程序变得简单,更加容易操作,使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争论不休的局面得到缓解,被告人也可以摆脱长时间的指控,同时被告人在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处理之后会安心接受法律的制裁,通常不会提出上诉或再审等请求,使诉讼程序变得简化。
  最后使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配置。在刑事诉讼中,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一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加之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呈现减少或消灭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达到减少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物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才能在不损害公正的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活动效率。而辩诉交易制度正式解决资源供求关系、体现效率价值的有效途径。辩诉交易的实施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换取了更多的诉讼成果,使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合理优化配置,使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都得到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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