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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基础
  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发展,乃至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这绝对不是偶然的。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
  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美国广泛采用的辩诉交易的做法,虽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在英美法重,“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中的决定性原则。当事人主义涵义颇多,单就与辩诉交易制度之生长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罪状答辩程序(arraignment)”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4】。罪状答辩程序是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答辩、无罪答辩等行为。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法官也就可以据此定罪处刑,而不必经过复杂的对抗式法庭审理。辩诉交易的过程几乎完全式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而且法官是绝对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辩诉交易。检察官可以就所指控的罪行作出让步,放弃指控罪行中的一项或者数项,但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放弃的指控罪行予以承认;检察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作出有罪答辩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法官有权对双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答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以及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基础”。一旦法官认为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可以拒绝予以承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法官也依然由权利确定是否接受答辩。但在实践中,法官的这种审查只拘于形式上,大多数场合,控辩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总是会被接受。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官只需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区追求其是否真实。因此辩诉交易也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选择的尊重。
  2、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从外部形态来看,检察官的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可以看作检察官的处分。但从内部机制上,检察官何以具有这样的处分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利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的把法律适用于他的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美国的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辩诉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5】。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种法律制度必然产生一些法律关系,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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