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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怎么办?

一房卖二主,怎么办?


饶剑刚


【关键词】房地产买卖 纠纷处理
【全文】
  案例:
  2002年初,李某准备将其在市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自有住宅出卖,张某得知后向李某提出买房,但因价格没谈妥而未果。孙某得知后,经与李某洽商,双方于2002年5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18万元,分三次交付,即2002年5月15日付8万元,同年8月31日付8万元,其余的2万元在同年9月30日前付清,卖方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后交付房屋。同时约定,如在8月31日前卖方私自将房屋另卖他人,需赔偿买方1万元,如买方届时毁约,不买此房,也需要赔偿卖方1万元。
  合同签订后,孙某于5月15日按合同规定付给了李某8万元。5月25日,张某因急需住房,提出愿意以20万元购买此房,并一次性付款。李某见有利可图,即同意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于5月27日将全部房款付给李某,同日,双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8月31日孙某再次支付买房款时,才知道该房已被张某买走,即与李某发生争执。2002年10月12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评析:
  一套房子同时卖给两个人的个案在近几年的房地产交易中时有发生。这些个案中一小部分是卖主拿到第一个买主的房款后,故意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再偷偷地把房子卖给第二个人,最后拿着两份房款跑路。这是明显的合同欺诈罪,一般来说老百姓一看就明白。然而大部分案件是属于本案这样的情形,涉案的三方都没有欺诈的故意,这时到底谁有过错呢?法律将保护谁,又会怎么保护呢?针对本案,本文分析如下:
  一、 在中国,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目前我国的《民法典》还处在酝酿中,统一的《物权法》也没有出台,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交付是如何实现的呢?我们不能想象如买一块手表一样把一个房子交到买主的手里,只能是把代表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到买主的手里,这样才算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部手续,而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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