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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票据”的法律辨析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票据”的法律辨析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 票据
【全文】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票据”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3年5月7日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第2(a)(1)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中对“证券”(securities)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明确包括“任何票据”(any note)。
  一般而言,票据是一方借贷给另一方的凭证。直观得看,付给朋友或一个小店主一张个人借条,当然不算作是在做证券生意。但是,“公开”发行的“任何”票据是否都是证券?
  《证券交易法》第3(a)(10)做了“证券”定义中唯一的例外规定,“发行时其偿还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不是证券。
   排除了这种“票据”之后,问题依然存在,其他的“任何”“公开”发行的票据就都是证券了吗?
  精明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给出的的回答是一声响亮的――“不”!
  在1990年的Reves v. Ernst & Young 一案(以下简称为“Reves案”)中, Marshall大法官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确定了“家人相似”原则(family resemblance approach),清晰得列出了不属于“证券”的票据,详细得说明了属于“证券”的票据应具备的四个因素特征。
  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此案后,根据“家人相似”这个经典原则,法官们总可以轻松得给某种票据找到“家”,辩明其是否属于“证券”。
  本文将阐述Reves案案件事实及争议问题、结合此案之前诸规则重点分析“家人相似”原则的内容及运用。
  一、Reves案案件事实及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一个有23,000名会员的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合作社卖出了即期票据,即到期见票即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on demand by the holder)。这些票据既无担保(uncollateralized)也无保险(uninsured),所支付的可变动利息(a variable rate of interest)按月调整并保证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率。
  合作社将此票据同时出售给会员(members)和非会员,在市场推广时称该票据为“投资项目”(Investment Program)。合作社的每期通讯上刊登出该票据的广告,“你的合作社以1100多万美元的资产作为你投资的强大后盾。该投资虽然没有联邦政府的担保,但是….安全(Safe)……保险(Secure)……你随时需要便可随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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