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焕宁主编之《海商法学》写道:18世纪后期,英国大法官孟斯菲尔德参照商事习惯和各国判例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以后的英国海上
保险法奠定了基础。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
保险法 ,并制定了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货物的标准保险合同格式(Lloyd’s S.G.Policy).;
台湾的周永堂先生在其《贸易货物保险》中称:“18世纪曼斯菲尔德爵士曾致力于修订一套适用于海上保险契约之法律,在不断努力下,他收集大量已有纪录之判例,兴众所周知之商业及保险业习惯,并经专家鉴定过,复搜求欧洲大陆有关海上保险之法令条例。在其后来之判案中,用以解决为数颇多有关海上保险业务之问题。并为后日修编该项法案提供方法,以判定由于国际性理由在以前无法确定之困扰问题。曼斯菲尔德之判案经后人汇集校订而成为近代海上
保险法理学之基础。”
从上述学者大同小异的数种说法似乎可见是相互援引参考以致越来越离谱所致,否则不致于出现如此众多的明显的常识性错误。
曼大法官乃18世纪中叶人士,他如何可能制定120后才问世的《1906年海上
保险法》?该法实际上是由被誉为立法天才的谢尔曼爵士起草的。 他一生起草了三部重要的法律即:《汇票法》《货物买卖法》《海上
保险法》。事实上他早在1894年便已完成该法的起草工作。
此问题并非什么高难度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比较简易的常识,但国内有关
保险法的专著要么如前引专著那样人云亦云闹出天大的笑话。要么对此问题含糊其辞 ,要么干脆回避此问题 ,笔者所知的所有
保险法及海上
保险法专著,没有一部提及该法的真正起草者谢尔曼爵士!作为专著在论述海上
保险法的历史时理所应当向读者交代清楚其渊源。令人遗憾的是全国众多学者专著没有一人曾正确地论述过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