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起草者说开去
郭国汀
【关键词】<marine insurance law>
【全文】
近日读《
保险法》有关专著发现一个很有意思也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应世昌先生在其新著中称:“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是由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在利用20余年时间收集整理各国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并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 应先生在其《海上保险学》中亦如是说。 秦道夫先生称:“由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在整理上千个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对世界各国的保险
合同法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汪怀江先生亦在其《海上
保险法》中云:“从1756年至1778年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开始收集欧洲各国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花了20年时间制定了《海上
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规,为1906年的海上保险立法奠定的基础。” 由此看来该法系由曼斯菲尔德法官制定应属不争之论了。然而此种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此说的源头来自何方?
陈欣先生在其《
保险法》中称:“18世纪中叶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对英国保险立法的贡献最大,被人们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1906年海上
保险法的制定正是在13世纪以来各国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在此之前的书面海上保险法律法令和两千多件海上保险判例之后才完成的。”
李玉泉先生在其《
保险法》中称:“18世纪中叶,由于曼斯菲尔德爵士被任命为上院首席法官,普通法法院对保险合同产生了兴趣。曼斯菲尔德运用商法的一些原则和传统的普通法概念,来解决各种保险争议。1756年曼斯菲尔德开始收集大量欧洲各国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化了20多年的时间编订了海上
保险法草案,为以后的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 这是中文著作中较早提及此观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