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银行对外汇业务的监管尤其值得一提。在1998年以前,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负责。1998年5月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原由外管局负责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转移给人民银行,而原由人民银行负责的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则转移给外管局。 人民银行同年发布的《
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对二者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作了详细规定。
(3)同业拆借监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进行严格监管。银行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或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如果未加入该市场,则在每次交易后均需向人民银行备案。对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和现券买卖,人民银行实行准入备案制。
(4)结算监管: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签发、承兑等结算业务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根据《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2000年),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如需签发银行汇票,必须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并由人民银行批准。《
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则规定,只有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才能开办承兑汇票业务,且需经人民银行批准;人民银行对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机构的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
(5)利率监管:根据《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年),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调整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及利率浮动幅度,金融机构则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浮动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以及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制定总体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而其分支机构则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利率进行日常监管,并对利率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