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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体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第五,《谅解》明确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所产生的任何事项。
  第六,《谅解》最后强调,各成员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并应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
  客观地说,《谅解》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但究竟执行起来效果如何,还有待验证。不过正如有学者评价的:其在强化WTO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方面的作用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起码的,过去那种对区域集团化的随意态度和无政府状态,从此告一段落。(注14)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一方面“背离了”WTO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了区域组织内部的特惠安排,另一方面却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了区域组织内部的贸易阻碍,实现了小范围里的真正的自由贸易,这又比WTO先行一步。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的两面作用,决定了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正负面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平衡各个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有利于形成照顾各方利益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通过组成区域经济集团,实力大增,可以和个别超级经济大国抗衡,从而打破少数的超级经济大国控制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局面;发展中国家通过组成区域经济集团,也有利于争取更多的利益。
  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虽然不少人士认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应该构建一个怎样的多边贸易体制,如何重塑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些都有待理论上进行研究、实践上进行检验,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涉及的主体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不像全球多边体系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起到试验作用。
  第三,区域谈判和多边谈判可以相互推动。由于区域组织成员对外是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的,如果某个问题在其内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到了多边谈判中就免去了许多再行妥协折中的步骤;而由于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则,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自由化程度应当比整个多边体制高,因此,区域组织成员间的谈判起点相对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也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第一,由于区域经济组织的小集团利益作祟,在实践中,区域经济组织的内部规则常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制度不一致,往往影响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区域经济组织建立时,其法律框架往往不完全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域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实施违反规则的“小动作”的情况。以前的GATT对此无能为力,在达成《谅解》以后,WTO应该有能力改变这种法纪松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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