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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体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2. 《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推动
  由于GATT第24条缺陷,使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相关争执此起彼伏。尤其是GATT在对1957年成立的西欧六国“经济共同市场”及其后按照1960年“斯德哥尔摩公约”成立的七国自由贸易区是否符合标准的审议中产生很大争论,最后不了了之,这在很大程度上涣散了GATT的法纪。(注13)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些问题受到了谈判参加方的重视,他们在《GATT1994》第24条完成承袭《GATT1947》的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对第24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达成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
  《谅解》在序言中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接着,《谅解》用了15段条文对GATT第24条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澄清或者做出了补偿规定。主要可归纳为:
  第一,关于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评估问题。《谅解》明确了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而对于那些非税率的,即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第二,关于临时协定过渡到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合理期限问题。《谅解》规定“合理期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果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必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三,详细规定了由于形成关税同盟所引起的成员的关税变化的处理。首先,如果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需要提高约束关税,必须遵循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BISD27册第26至28页)和《关于解释GATT1994第28条的谅解》所详述的第28条的程序。其次,关于关税同盟成员为形成共同对外关税率而提高税率所应提供的补偿性调整问题,《谅解》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关税同盟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土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果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他税号的形式;而如果在法定的合理期限仍未达成补偿协议,该关税同盟可自行修改或撤回减让,受影响的成员有权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最后,《谅解》规定,对于应关税同盟形成或达成一导致关税同盟形成的临时协定而从关税削减中获益的成员,GATT并不施加任何义务要求向其他同盟成员领土提供补偿性调整。
  《谅解》之所以用较长的篇幅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在于力求将所涉问题规定得实体上合理,程序上可行。
  第四,《谅解》详细规定了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权力。这显然是为了弥补以前的审议得不到遵守的缺陷,加大该理事会在管理上的权威。应当注意的是,《谅解》在规定货物贸易理事会的相关权力时采用了“审查”(examine)“审议”(review)“进一步审议”(further review)等含有执法监督性质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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