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合作社”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特征分析

  (二)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firms)
  消费储蓄银行在美国最早是以互助储蓄银行的形式出现的。互助储蓄银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当时采用的完全是英国模式。第一家互助储蓄银行于1816年在马萨诸赛州注册成立,到1849年全美共有87家银行经营互助储蓄业务,这些银行主要集中于东北部和东部大西洋沿岸的城市中心地区。它们最初都是以慈善机构的形式出现,原始资本一般都是由富裕的商人捐献的。据说这些创始人的最初动机是帮助收入低的人摆脱贫困,他们试图通过鼓励劳动阶层的人励行节俭来减轻公共慈善事业的压力。
  尽管从概念上来“互助”银行应该是储户所有的消费者合作社,事实上,这种银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银行的储户既没有表决权也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控制权,他们无法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施加任何直接的影响,他们既不是银行的会员也不是所有人。 互助银行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自我任命的董事会手中,他们受储户的委托代储户管理银行的资产。因此,在互助储蓄银行里,“‘互助’指的是只有储户有权参与利润分配”。此外,银行解散时,互助储蓄银行的存款人可能还有权参与银行累积盈余的分配,尽管这一点有时并不是很明确。 所以,这种互助储蓄银行在本质上是非营利性机构而不是合作社。
  投资者所有的银行直到20世纪才出现。19世纪早期,收入低的人往往信不过投资者所有的银行,不愿意把自己的储蓄放在一个营利性的机构手中。主要原因在于此时的银行业还处于一种监管真空中,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法规要求银行将净资产或储蓄准备金保持在一个特定的水平,银行投资的方式也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这些由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就既有动因又有机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储户的利益。具体来说,他们倾向于把储户的存款投入高风险的投机 项目,而投资的大部分风险都是由储户承担的。因此,普通储户当然不愿意把自己毕生的储蓄交给这些“信誉很差的投资者所有银行” ,哪怕是短短的时间。
  早期消费储蓄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储蓄人对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如何处置他们的存款既无从了解也无法控制,他们因而对投资者所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有特别强烈的要求,希望这种新生的银行能够有限得防止代理人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护。同时,大批的城市产业工人第一次以货币而不是实物的形式领到了他们的劳动报酬,与传统农业社会不同,这些工人无法倚仗任何屏障度过失业的难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尤其需要储蓄银行的帮助,互助储蓄银行满足了这种需要,通过采用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为储蓄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防止了代理人风险的蔓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