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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作社”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特征分析

  很显然,这个资本合作社就像牛奶合作社一样是一个由生产者所有的企业 ,典型的商事公司也是如此,它们其实是由资本的出借方所有的企业。
  实际上,资本合作社的结构与典型的商事公司“几乎完全相同”。 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之所以不那么显而易见,是因为在商事公司里,企业为了方便起见把支付给社员债权人,即通常我们称之为“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利率一概定为零,这就在一定程度掩盖了社员投资的贷款性质。 所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总得来说,合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 ,而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中的一种,通常,我们所说的“合作社”仅指“客户”所有的合作社,而不包括“投资者”所有的合作社,即商事公司。
  (三)商事公司与其他合作社区别
  商事公司的构造与其他合作社还是有区别的。
  在商事公司里,股东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期限不是以年或其他固定的时间单位来计算,而是永久性的,尽管单个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来撤回投资,股东作为所有人从整体上来说只能在公司解散时才能收回股本;在其他合作社中,社员通常都可以自由调节与合作社交易的数量,甚至终止对企业的“惠顾(patronage)”。 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投资者所有的商事公司有时也允许其成员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后撤回投资,有的甚至允许投资人在任何时候撤回投资(比如标准的合伙企业),开放型的互助基金就是一个例子。相反,很多合作社却经常要求其成员承诺长期惠顾该企业。
  商事公司分配表决权的方式通常也与其他合作社略有不同。在商事公司里,表决规则通常都是一股一票,表决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来分配的,而很多合作社实行的则是一人一票,每个社员的表决权并不因其惠顾合作社生意的多少而有任何不同。 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绝对的,在18、19世纪的美国,很多公司的章程都对股东的最高表决权加以限制。这个时期,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与其出资多少无关,直到20世纪,“一股一票”的实践才渐渐通行。 另一方面,尽管规范合作社的法规有时候还提倡“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 ,实行这种规则的合作社并不是很多,更多的合作社还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来分配表决权。
  
  二、非营利性机构
  美国绝大多数的非由政府所有的大学、中学、托儿所 以及相当数量的医院、老人院、保健中心和健康保险公司都是非营利性机构 ,此外,绝大多数从事高雅艺术演出的表演团体,其中包括交响乐团、歌剧院、芭蕾舞团和话剧团等都是非营利机构,而博物馆更是非营利性机构的代表 。非营利性机构并不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事实上很多非营利性机构每年都有帐面盈余。同时,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获得政府的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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