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撰文探讨了美国合伙企业和商事公司的法律特征,本文将集中分析美国合作社(cooperative)、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 institutions)及互助公司(mutual companies)的法律特征。
一、合作社
(一)生产者、消费者合作社
通常来说,同企业有商业往来的人既包括企业产品的买方,也包括向企业供应原材料、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卖方,都是企业的“客户”(patrons)。几乎所有大型企业的所有人都同时是企业的客户,生产者合作社(producer cooperatives)和消费者合作社(consumer cooperatives)就是明显的例子,这些企业的名称就表明它们分别由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所有的。
由农民所有的生产者合作社(farmer cooperatives)在美国的基本农产品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G Martin教授仔细分析了由牛奶农场主所有的奶酪生产合作社,“社员”(members)是因为向合作社出售牛奶而成为合作社的所有人,而每个社员拥有的所有权份额也是依照其卖给合作社牛奶的数量来确定的。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向合作社提供牛奶的人都是所有人,合作社也可以向非所有人的其他供应商购买一部分牛奶,但这些卖方通常只能获得一个固定的价格(概价格可能不同于社员价),而无权分享合作社的净收益,也无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相反,每到年底,合作社按照一年中每个社员实际卖给合作社的牛奶数量确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再以类似客户红利(patronage dividends)的形式把利润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内的表决权通常也是按照每个社员提供的牛奶数量按比例分配。
事实上,传统的“由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不过是“生产者合作社”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更确切地说,这些企业其实是债权人合作社(Lenders’ cooperatives)或者资本合作社(capital cooperatives) (见下文)。
消费者合作社的结构与生产合作社很相近,不同的是“社员”是按照其向合作社购买的而不是出售的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各自在合作社净收益和表决权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互助储蓄和贷款联合会以及信用联盟其实都是消费者所有的合作社。 由消费者所有的供电设施正在供给美国1/10人口的生活和生产用电。 一些家喻户晓的重要企业如万事达信用卡、美联社(Associated Press)以及真值五金连锁店(True Value Hardware)等都是由各地的营销商所有的服务和供给合作社。
(二)资本合作社
耶鲁大学Henry Hansmann教授假设了一个“资本合作社”,它的形式与G Martin的牛奶合作社形式几乎完全一样。
首先,合作社的每个社员(members)要借给合作社一定数目的现金,合作社用这笔资金来购买设备以及营运所需的其他资产。作为回报,合作社向每个社员支付一定数目的利息,这个利息通常都非常低,以确保合作社在支付利息以及其他开支后还有相当数量的净收益,企业按照每个社员贷给合作社的资金的数额确定净收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在收益发生的当年以股息的形式分配,或者在清盘时以净资产的形式分配。同样地,表决权也是按照每个社员向合作社提供资金的数量按比例在社员中间分配。同时,作为一种补充性融资方式,合作社也可以向非社员的其他人借入资金,但只按一定的利率向该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不允许其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净收益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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