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案件回响(四):为专家评审设计程序
何海波
【关键词】学位评定程序
【全文】
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由198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立的。它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是,在学位制度的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方面,滥竽充数者多如过江之鲫,现行的评审制度未能有效地甄别、淘汰充数之竽;另一方面,真正科学的评审程序和有效的学位争议解决渠道尚未建立,否决论文可能“草菅人命”。前不久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件引起人们对学位制度合理性的广泛关注。学位制度的改革已经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其中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既能保证学位水准、又能保证公正的制度。据悉,教育部等部门正在起草新的《学位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就此专门召开了一个学术讨论会。以下是在讨论会上的发言。
我感到欣慰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位评定中的某些问题作出了及时的反应,特别是注意了对学位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例如,设想规定答辩不通过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只作形式审查,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或者不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可以申诉并有权获得听证。但是,有一些基本思路恐怕还需要重新考虑。
学位评定是高度专业性的工作,不得不完全依赖专家的判断――很大意义上也就是依赖专家的水平和倾向。立法者首先要了解,自己所能够做的不是为专家评审规定具体标准,也不是让教育部门面面俱到地管理,而是设计一个良好的程序,通过程序来保障学位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未来的学位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一部学位评定的程序法。
强化和完善学位论文答辩制度
学位论文评定应当以答辩为中心,就象司法裁判以庭审为中心。为此,需要完善答辩程序,例如应当提前公布论文答辩的消息并提供足够的场地容纳旁听者,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保持答辩委员2/3多数赞成才予通过的规则,等等。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遴选机制也需要改进,不能由导师说了算。
我还想加上一点,答辩委员会的表决应当公开。现在搞无记名投票,意义不大,坏处很大。实行无记名投票主要目的恐怕是避嫌,但实际上谁投了反对票猜也能大致猜出来。它最大坏处是投票者无需对自己的立场负责,更没有人对结果负责,也没有人能够得到尊荣。干脆要求答辩委员公开表明自己意见,促使他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也让他接受天下人评议。如果一篇很臭的论文居然通过了,我们要看看,究竟是谁让他通过的?一个投反对票的学者也许因他的率直、勇敢――我不说学术水平――而赢得尊敬。也许一开始不习惯,但这必将在学术界倡导并促成新的良好风气。作为答辩委员的学者不敢表明自己立场,学位评定的革故鼎新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