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本书内容的品味中,笔者也看到了一种学术范式的突破,而这种新颖的学术范式和其独特的学术旨趣密切相关。法学界自90年代中期开始反宏大叙事的解构立场凸显,一种形而下的、社会实证主义的学术范式大行其道,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一个健康而理性的法学共同体存在,必须有下列学术范式的平衡:形而上的宏观叙事;法律的规范分析叙事,形而下的社会实证主义叙事;超越法学的交叉学科叙事;法的文化、历史、比较叙事。片面强调其中的一方面而忽视或者放弃另外几方面都会造成法学的畸形发展。该书的作者诸君本承其“创建汉语文明下的法治文明”的学术旨趣,在该书中进行了一种基本理论的建构,在此种宏观叙事的同时,结合了一些社会实证主义、法律的文化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突破了自80年代以来用西方自然法哲学作为宏大叙事自然前提的宏观叙事主流话语系统,给当下中国的法学理论的范式转换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在该书的内容介绍中,也可以看出一种跨学科的思维方式和学术态度,这种跨学科的思维方式首先体现于作者们学术进路的不同,作者诸君有的主攻一至两门部门法学,有的由史入论,有的则是由部门法入理论法学,这种多学科的思维使得“打通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意味更加浓重;其次该书跨学科的思维方式也体现于超越法学的交叉学科思维,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在该书中时常可见,为读者提供了从多视角探究法治内涵的可能。
笔者认为,该书不足之一就是在对法治制度运行的具体化描述中,对程序法治关注不足,至少作为法治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职业群体和立法与司法制度的具体描述是缺失的,这不可不谓一大遗憾。
另外该书作者诸君向读者显示了当下中国法治理论的一个独特视角,然笔者认为这种独特视角体现的还不够。由于作者过多,不同作者的学术背景和学术旨趣在带来多学科思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内容上的重复甚至观点上的互相抵牾,在试图打通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壁垒的同时,也“展现”了这种壁垒本身。这一点该书的“编者前言”中以已经提到。如果真有那么一天,有某一个或者某两个学者运用其一以贯之的学术旨趣和学术水准,对这样一个命题进行整合,写出一部类似的(当然不必这么大部头,也不必这么面面俱到)打通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壁垒的著作,那或许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对流行话语进行非流行解说,或许是消解流行话语作为时髦口号的一种途径,那么我们的视线或许也可以投向另一些流行话语了。正所谓“闭置小窗真自误,人间夜色还如许”(王国维《蝶恋花》)。笔者姑妄言之,读者诸君亦不妨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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