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上)

  从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逻辑混乱。1994年12月年最高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做出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理。这实际上承认了重婚性事实婚姻的效力。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仍然遵循1989年的司法解释,不承认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任何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这里存在一个双重标准。同样是同居,当试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就承认它是事实婚姻;而当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其效力(即使同样是重婚性同居)的时候,又不承认它是事实婚姻。这反映着法律中存在一种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忽视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刑轻民”的倾向。在本案审理之前,法院曾另案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但是,在“强奸”案的审理中,为了绕过法律上的难题,检察院和法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拒绝予以考虑和承认,是典型的以“法律事实”否定“客观事实”的做法。显而易见,在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适用中,这种做法违背常理,与民众的常识有天壤之别[19]。
  本案如果通过民事侵权赔偿解决的话,“公序良俗”或许可以得到考虑[20]。那么,从一般民事行为的角度看,毋庸置疑,乙男确实有严重过错,不应该使用暴力;但是,乙男的侵权行为与甲女本身的过错是可以进行相互抵消的。因为,这件事的恶果从一开始就是与甲女本人的行为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对该婚姻不同意,或者反悔,她完全有可能和能力拒绝和解除婚约,但是最终她还是来到男方家庭、并完成了婚礼仪式。应该说,至少从形式上,她已经真实地表明了自己的“自愿”。即使是缺乏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但实质上已经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退一步讲,这就像是一个合同关系,即使是口头的,也具有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去履行。虽然,事后甲女声称自己不情愿,但所有的事实都表明,她当时并没有受到胁迫、强制或误导,因此,这个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毫无疑问,如果甲女对合同反悔,她当然有权撤销、或者终止这种关系。但同时,她也必须为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和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或风险。实质上,双方当事人的这个合同中,恰好是把性关系作为根本目的的,否则‘结婚’的意义何在?也就是说,至少甲女在承诺这个合同时,就完全知道会发生或者应该发生什么,因此,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主要应该由她来承担。即使本案的婚姻关系最终被宣布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也难以真正恢复原状,“无效民事行为”与“从未发生过的民事行为”并非一回事,这一点在确认事件的性质上至关重要。而且,甲女的过错也给男方造成了损害,即使过错相抵,也应该由她承担较大的责任。男方的过错,很大程度上是由甲女本人的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这一特定条件,乙男怎么可能去强奸甲女呢?因此,乙男虽有责任,但显然并不致构成犯罪。可以判其对甲女进行赔偿,折抵部分财礼。
  其次,如果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婚内强奸能否成立。在世界各国,法律对于“婚内强奸”的规定相距甚远。既有明确规定该项罪名的[21],亦有明确排除的[22],同时还有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此项罪名可以成立的[23]。事实上,婚内强奸就像是一个悖论——确实,用暴力强迫自己的配偶发生性关系是不应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与其丈夫进行性生活,否则婚姻还有什么意义?实际上,这里存在一个女性性权利与夫妻同居权关系的问题。所谓同居权,本是婚姻的应有之义,即夫妻双方要求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这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生活和相互扶助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在世界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中,比如法国、德国、日本和瑞士等,都有关于同居权的规定。依据同居权,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与对方进行性生活,而另一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不能拒绝。在一方拒不履行这种义务时,还可以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促其履行义务。例如,拒绝支付生活费、申请扣押其收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否则可认定构成遗弃。同理,如果同居关系不存在了,例如分居、失踪、服刑等,就自然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志之一。同居权及义务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比如生理原因、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工作地点问题、提起离婚或分居诉讼过程中,等等。根据同居权的原理,夫妻之间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性生活是悖理的,这一点与我国民众的常识和道德完全一致。然而,另一方面,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女性排他的性权利作为其基本人权日益受到重视,“婚内强奸”这一概念开始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尽管如此,鉴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无论是立法或是判例、司法解释,对这一罪名的认定都持极其慎重的态度。
  然而,目前在我国,“婚内强奸”的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合法夫妻的“婚内强奸”指控被驳回,但是,作为例外,若干例在离婚过程中的、或结婚程序不合法(即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状态),且情节恶劣的,确有以强奸罪判刑的[2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