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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上)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集权与自治的关系在近代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对于一个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国家而言,最艰巨的使命莫过于如何将国家的法律贯彻于社会基层,实现国家法的统一。实际上,从清末法制改革到国民政府近代法典制度的完成,距离这一根本目标都还相距甚远,应该说,直至国民党离开中国大陆,中国乡土社会的组织与秩序基本上并未发生任何实质变革。统一法制、实现中央集权的历史任务,是在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包括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推动方式)最终基本完成的。建国50多年来,尽管我们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尚未完成,但却初步实现了政令统一和中央集权。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地方社会组织及其规范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复兴,也使得“民间法”和“乡土自治”问题重新受到关注[14]。这说明,中国的“民间法”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是农村和农民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国家农村改革总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完成。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当前农村自治状况已经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乡土社会不可同日而语。农民已经开始成为独立的“公民”个体,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通过普法,国家正在进一步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在积极鼓励公民利用诉讼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即使在民间调解中也在强调“依法调解”。在法治主义的浪潮下,自治的空间似乎越来越狭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民间社会规范一旦与国家法遭遇并与之冲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注定会败北或被中和。我们似乎已经看到了一种趋势: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法律的统一大业即将实现。
  回顾法治的发展史,可以看到,现代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法律的统一:法典化的完成使对习惯法的发现认可暂时告一段落;法院的统一使纠纷解决成为国家的专属特权;法律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与此同时,私力救济和民间社会规范则被视为消亡中的历史遗留,受到贬斥。毫无疑问,社会在法律的统一中走向进步,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多样化和自治的价值往往也由此而受到忽视。今天,当经过20世纪的反思之后,现代法治国家开始重新肯定共同体自治和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协商交流、互利双赢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社会的肯定[15]。在纠纷解决中,团体规范、社区规范和行业规范等自治性的社会规范的作用日趋重要。同时,人们对群体的利益、文化和发展的多样可能性也有了新的认识。在这种背景下,思考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关系,往往比单一的现代化思路更具有启发性。
  1998年10月,第二次亚洲法哲学社会哲学大会确定以“在亚细亚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和功能”为主题,会上韩国的全炳梓教授的发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多元社会的真正价值在于各种异质要素共同并存,而不应走向以西方强国文化为中心的划一的发展方向。真正富饶的社会是多样价值共同发展、融合、丰富人们生活经验的社会。……当人们的境界到了追求文化价值阶段,社会才算进入了真正的多元社会。他批评中央集权制国家权力主宰下的制定法削弱了其他社会规范,国家的法律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国家的价值观和生活文化出现划一化的现象。他认为,各社会团体的自律如不违背全社会的利益,其成员应优先遵守其自律规范。同时,多元社会也应是多样传统的社会。传统的不足之处应不断改善,而不应全盘废弃,否则会走向以权力为中心的官僚体制的划一社会。他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局限性,是因为它在削弱其他自发性规范的过程中,也削弱了自身机能。法律在介入社会问题之前,应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给礼节或道德等自发性生活规范提供充分发展其作用的空间。多元社会的法规应当与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相互取长补短。多元社会可以开放性地追求多样的价值,社会规范也多元化,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自发性的自律规范。[16]
  诚然,在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多元化的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如此的思考,但是在社会实际生活及司法实践中,民间社会规范的实际作用和地位却十分重要和复杂。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的逻辑上看,民间社会规范(特别是习惯)与国家法的矛盾和冲突客观存在,常常被归结为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的关系,根据这一逻辑,国家法现阶段主要是应注意解决法制现代化或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社会适应性和现实合理性问题,随之应有步骤地限制和消解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最终应以全面取代它们为目标。然而,另一方面,从多元化的视点出发,现代法治并不排除“公序良俗”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民众的判断和民间社会规范对于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都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司法民主的要求。同时,我国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因此,自治组织制定的自治规范作为一种民间社会规范也具有了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与自治权、私权与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司法机关对自治规范的态度将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探讨民间社会习惯以及自治性规范与国家法律统一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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