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析,11—16页所列举的各种不同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也有人使用抽象性解释的概念,所指基本相同。但规范性主要是针对其效力范围的普遍性而言的,例如,最高法院的某些司法解释也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批复而不是规则,内容未必是抽象的,但是它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仍可称之为规范性解释。
姚建宗:关于司法解释的分析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2年3期。
周道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序言第1页。
董暤著:《司法解释论》,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刘峥: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5/24。我校法律硕士甚至有人(现任法官)曾撰写学位论文专门论证应赋予法官法律解释权。
郭华成著:《法律解释比较研究》,19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陈金钊著:《法制及其意义》,105页,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
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析,21—2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之关系,www.jcrb.com.cn/skyline/ssfx/sfjs.
参见黎枫、莫舟强:论立法解释制度——兼评《
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制度的规定,收入 2001年8月13日。
陈斯喜:论立法解释制度的是与非及其他,收入《人民日报》网络版,www.people.com.cn,2001/10/12.
同上。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设法律解释一节,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的程序及效力作了明文规定。再次重申了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