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法律管制较少的封闭公司,其经营也必须遵守
公司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如董事会的设置,公司事务的决定程序等等,否则就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
三.专业服务公司
通常来说,合伙的单一税制是其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但是,美国在二次大战后建立的雇员退休福利计划中,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却暴露出较大劣势。因为,公司为雇员拨付的退休金准备一方面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也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公司的管理层在税法上也被视为雇员。但是,在合伙的情形下,由于只有合伙人一个环节的所得税,而且合伙人在税法上不视为合伙的雇员,因此,合伙为合伙人拨备或建立的退休金准备无法在税前抵扣,只能全部计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基。这引起了包括会计师、律师、医生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强烈不满。他们在一些州推动州议会通过立法,许可专业人士组建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P.C.)或“专业服务联合体”(professional serviceassociation),而合伙人则转变为公司的雇员。
组建专业服务公司的只能是那些需要取得州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建筑师、按摩师、整骨师、内科医师、外科医师、验光师、牙医、足病医师、手足病医师、兽医等。例如,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模范守则》(Model Rules Professional Conducts)及其前身《职业责任模范条例》(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和《职业道德规范》(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要求律师只能组成执业律师全资所有的合伙或专业服务公司服务。
美国公司法委员会在其《专业服务公司补充立法范本》第34条中,建议采纳下列条款:(a)受聘于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人,应当对其个人参与的疏忽、违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如同他是一个一人公司的业主一样。但是,除非他同时负有选派、监督或者配合其他人工作之职责,否则他不对其他人的上述行为承担个人责任。(b)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应对其雇员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表面看来是代表公司行事的行为承担责任。备选条款1(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一个专业服务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范围不大于一个普通股东按照《商业公司示范法》应承担的责任;备选条款2(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在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备选条款3(c)当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时,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除非法律有 另行规定;或者公司按照本条(d)款的规定为专业责任提供了担保,且有关的债务在担保的合理界限内。
美国税务机关在1969年承认了这类专业性的服务公司在税法上的公司纳税人地位。 于是,各州仓促通过专业服务公司立法,令合伙人获得雇员的地位,以抵扣合伙为合伙人拨备的退休基金。 1982年美国国会统一了公司与各类非公司企业在拨备退休金准备问题上的税收待遇,从根本上消除了设立专业服务公司的在税收上的优势。
事实上,立法者并无意在商业组织法方面创设一种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专业服务公司所特有的、但在一般商业
公司法中不会涉及的问题。例如,专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有业务范围限制?专业公司是否可以吸纳非专业人士作为出资人?如果不行,当一个专业人士股东去世时,其股份如何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