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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合伙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体现在税法上。美国税法对合伙的纳税给予优惠,明确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1978年美国政府再次进行了投资税收制度的调整,将资本利得税从49.5%,降为28%。 它的营业税一般占营业额的7 5%~10%。
  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据统计,股份制的公司占美国公司总数的75%,其余的为独资或合资合作公司。 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大有小,如果翻开《今日美国(US today)》报刊刊登的广告,可能有资本几千美元的小公司,也有上千亿美元资本的大公司。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下列权利和特征:起诉和被起诉,购买、持有和卖掉资产,为消费者制造和销售产品,如违法则受到审查和处罚制裁。
  相比于合伙,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优点:有限的义务是突出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通过发售股票,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数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所有权很容易转换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特点,这就引起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复杂化;组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比组织一个独资企业或合伙要花更多的钱,同其他形式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推行最大的障碍是双重纳税义务,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股票持有者还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
  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做出在何地创建这样公司的决定几乎与是否创建这样的公司的决定一样复杂,所幸的是,公司在一个州登记注册之后,在美国的其他各州都能够得到承认。当然,也有部分州为股分有限公司的跨界经营设置了一些条件。 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将总部设在一个州,而将营业部门设在另外一个州。在美国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步骤一般包括: 
 1、 根据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内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的宗旨、权利分配、额定资本、指定的代表人;
 2、 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文件,以供有关方面进行法律审核和备案,另外要缴付规定的手续费 ;
 3、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的机构文件,比如公司官 员的选举、股票的发行以及重要协议和合同授权等。
 4、从联邦和州证券管理机构获得有关许可证或登记豁免资格;
 5、若公司打算将来以公司章程规定名称以外的名称转让其生意,需提出拟议中的生意名称的申请;
 6、获得地方经营许可;
 7、按照联邦各州政府的商务和税务 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其中包括公司会议记录册。
  在美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分类是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前者意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后者主要为家族企业或小企业采用,法律规定其股东人数在35-50人之间。
  美国的大中型公司如波音、通用汽车、德州仪表、IBM等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然后由董事长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聘任副总理。股份制公司的董事长位置是由股份的数量所决定的,一般一股一票,谁的股多谁就当董事长。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家投资办公司,为避免内部争权夺利,由董事会讨论在外面聘请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任董事。 例如美国著名的福特汽车公司董事就没有福特公司本身投资的人员。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开发、人事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外聘。1993年福特曾聘请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为客座董事,他仅每年的车马费就高达6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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