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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董华春


【关键词】公司经营组织形式
【全文】
  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3年4月18日星期五
  (回应2003年4月11日金融法中心读书会“公司法”专题学习之讨论问题)
  “corporation” 与“Company”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 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一般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对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比较完善,所以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同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
  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种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为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为Incorpo ratd)。按照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 或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一. 合伙
  《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依据某州成文法或者依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采用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伙,除非该社团在该州采纳本法之前已经成为一个合伙。
   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以独资、合伙、合作方式成立的公司只交60美元注册费。成立合伙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决定公司的形式是普通合伙公司还是有限合伙公司咨商签署合伙协议;
 2、在地方政府书记处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已经签署、认可和公证了的合伙声明记录备案;
 3、按州法律的规定向州或郡官员提供有关合伙情况的报告;
 4、按州法律规定提供合伙公司地址、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委任的 合伙公司代理人等情况;
 5、提出注册公告申请;
 6、获取地方经营执照;
 7、按照联邦和州政府的税务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特别注意每一个合伙人各自份额的收入或亏损的税收影响。
 合伙之于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合伙人的错误行为约束合伙 ,因为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通常过程中或与其共同合伙人的职权有关的错误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对非合伙人的其他人的损失或伤害或引起处罚,则合伙与做出上述错误行为或不作为的合伙人承担相同程度上的责任。 合伙必须赔偿下列损失:(a)当在其明示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一合伙人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并对其滥用;以及(b)合伙在其存续期间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而合伙人在上述被接收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处于合伙的保管之下时对其加以滥用。 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a)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合伙提起指控的任何事承担连带和个人责任;(b)合伙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连带责任;但是一合伙人可能为履行一项合伙合同而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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