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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中)

  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律师应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22项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依据《证券法》第161条202条,《暂行条例》第18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及成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合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审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规定》第七条(五)明确规定从事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3.资产评估机构
  所谓资产评估机构,就是指有评估能力的、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在证券市场上,要求发行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估为会计师、社会公众提供真实的资产价值,便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为国家提供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证券法》第161条202条,《暂行条例》第18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成员应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审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规定》第七条(五)明确规定从事了虚假陈述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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