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中)
董华春
【关键词】虚假陈述
【全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中)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3年4月14日(北大法律信息网版,注释略)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证券市场的特性产生了对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审计的需求。现代各国证券立法都强制发行人必须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种信息向投资者加以披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证券交易市场,潜在的投资者也常常以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投资者非常关心发行人所披露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因此他们在利用发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时,强烈需要客观中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现代经济社会的“经济警察”,对于遏制各种财务欺诈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发行人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客观、中立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例如美国1933年《
证券法》第
7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93条(2)。我国《暂行条例》第13条第8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
5条(2)项规定,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依据财政部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施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之前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目前,此项行政审批并没有同律师从事此类业务的行政审批那样被加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