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为了解决体育争端而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这个仲裁员小组目前由来自全美国的123名精选的中立仲裁员组成,其中20%是妇女。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涉及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几个人是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还有一些人受到了美国仲裁协会的美国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该专门仲裁小组的成立将解决涉及运动员合同、赞助、薪金以及其他运动领域内的特有问题。就像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副主席所讲,运动员对有关体育组织的不满以及日益增多的反兴奋剂问题是不得不建立全国性的解决体育争端的仲裁机构的原因。[7](P4)
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美国法院视体育团体的成员类似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就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协会采纳的合理的规范和章程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得到恰当的运用,美国法院一般不干涉。[6](P907)也有法官认为涉足运动员和其主管部门之间的争端,法院是犹豫的。法院不适合就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作出决定。
二、德国体育仲裁制度
在德国,许多国内体育主管机构(体育协会)在其章程、规范或条例中规定,它们内部特有的仲裁机构,或类似仲裁的机构,或其它作出决议的机构对与该体育协会主管的体育运动有关的问题和争端具有管辖权,或者是排他性的管辖权。有时它们拒绝当事人将争端提交法院,或者甚至惩罚意图将争端提交法院的当事人。体育主管机构的这种目的在于在体育主管机构的权力范围内,体育运动队、俱乐部、运动员、选手以及其他人都要受此类规定及其裁决机构的约束。由此产生的问题是:(1)尽管有主管体育机构(体育协会)的此类内部规定,受损害方是否能在德国法院提起针对体育主管机关的诉讼?(2)受损害方是否必须首先向体育主管机构的裁决机关申请用尽其内部救济?(3)德国法院会审查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吗?(4)体育主管机关或体育协会的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关于其成员或分支机构放弃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或特权是否有效?
虽然许多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不被看作真正的仲裁庭,德国法院一般还是愿意就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以及诉讼中间的临时救济进行审查,而不考虑体育主管机关的章程、规范或条例甚至意图排除此类司法救济的合同的规定。德国法院通常要求未来的原告要到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申请裁决其争端以用尽自己的救济方法,除非它将导致毫无理由地拖延或是不公平的或在特定情况下是毫无意义的。
与一般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不同的是,体育主管机关的内部条例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此类条款能被解释为仅仅是需要用尽内部的、体育协会强制的救济方法,那么这种用尽方法通常是需要的。因此,当事人可以将该裁决上诉到德国法院。当国内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如体育协会的裁判庭)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时,德国法院的审查通常是有限的。而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德国法院将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裁决的做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遵循了体育协会自己制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范,裁决所列举的事实是否是正确的和完全的,以及裁决是否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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