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德、意、瑞士等,或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或在国内体育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或由国内仲裁协会处理体育争端,并通过法院裁决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而在我国,目前我国可以讲已经成为一个体育大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体育的职业化程度提高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更加频繁,相应地体育争端较之以往会更多,而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仅在《
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 这些现实情况对解决体育争端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是不利的。因此,了解国际及国外的体育仲裁制度,会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而且,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以及中国男子足球队进入世界杯决赛阶段的比赛这两件中国体育界的大事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要求我们跟上国际形势,与国际接轨,因此也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使之对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能够有所裨益。
一、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在美国,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它有权利来仲裁包括体育以及与体育有关的各种各样的争端。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是体育协会内部的规定。尽管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为解决运动员对其的不满以及薪金问题而设立了它们单独的内部仲裁机构,但还是有若干体育协会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裁决争端,如美式橄榄球联盟的格式运动员合同规定,除某些具有开创性的特殊争端外,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运动员和联盟之间的所有争端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二是当事人签定合同自愿提交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一旦争端发生,包括与体育有关的争端,当事人可以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当争端涉及到美国时,与体育有关的商事合同通常都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三是美国业余运动法和美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它们均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解决某些种类的争端。[4](P358)
美国业余运动法就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端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根据该法,运动员必须首先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作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裁决。然后,运动员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美国奥委会举行听证会,决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最后,美国奥委会作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5](P673)1988年业余运动法修正案禁止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就参赛资格的决议提起诉讼,但鼓励提交仲裁,除非新设立的美国奥委会调查专员成功地促进了争端的解决。[6](P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