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想象方式的转变,逐渐提供出自身的正当性。随着信息分布局面的变化,秩序中的利益结构、话语体系的非均衡面貌,将日益被展现。如果在一个处处充满信息屏障的时刻和环境,不能有效地建立真实秩序的认识,那麽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对秩序真实性的认识,将会证明秩序想象的合理成分。
三、 社会法治秩序的可能性分析
社会法治是一种群体生活的秩序,它是个别群体生活中利益、话语、地理性因素、生物性因素的“历史性”因素促生的事物。从单一因素,包括经济、宗教、社会规则发展的趋势,难以获取这种独特事物生成的全景和流程描绘。由于形成社会法治的客观性因素,较为复杂,将社会法治作为人类群体秩序的变化定势,一种必然性的秩序发展路向,是不可置信的。
生活秩序方向的确定性,即使在某一生物群体内某时出现,它也处于其他类因素的作用之中。许多非确定因素影响着秩序的变化。恐龙灭绝,使恐龙社会的秩序演变,不再具有分析的意义。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强大外力作用下,可能完全被改变生活的秩序。在许多民族生活秩序的变化中,可以发现原有的“必然性秩序”被改变的景观。社会势能的变化,影响到生活秩序的格局。如宗教力量加世俗势力,对某少数民族生活秩序原本是“群体性承认”固化的秩序,但是,某些外部因素的出现,就改变了生活秩序的“历史面貌”。从原有的历史性因素中,已经无法推论出未来时态的秩序的面貌。变化因素给任何未来性的事物,带来不确定性。
社会法治,即人在预设自然权利基础上社会交换合意化的共同生活秩序,是在权利预设和社会交换合意化确定性因素基础上的秩序改造,不是非确定性事实基础上的社会自然演进。在预设自然权利和社会交换合意化这些明确事实不出现的条件下,生活秩序无法自然过渡到平等权利的法治秩序。因此,社会法治确定性的因素没有出现的群体,社会法治秩序没有必然性。自然权利的承认和社会交换合意化,并不是任何一种人群都会必然出现的社会因素。 社会法治秩序,不会一不留神就从人治秩序中脱茧而出。许多古老社会,悠悠数千年,促成社会法治的确定性因素都一直不见踪影,为何它们一定会在200X年就会出现呢?同时为何200X年,推动社会法治的势能,一定会出现在世界东方,而不是出现在黑非洲的部落社会呢?
社会是一种多因素互动的实在。在社会中存在的个体,总是独特的,这种个体的独特性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特性。对于习惯压迫和受虐的个体们,秩序想象者侵犯了他们在集体中受虐感受的完整性,干预了受虐的享受。在某些情形下,受虐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受虐本身是一种生存的激励。社会压迫,对于已失去自由意志的个体,是一种身心皆已适应的存在方式。一个牲口无人鞭打它、驭使它,它更傻、也更为无助。习惯被领导的人,失去被领导,心理总是慌张和焦虑。“哪里有压迫,哪里有反抗”,并不永远正确。社会中有压迫的地方,经常没有反抗。社会压迫具有消除特定个体生存焦虑的功能。社会压迫同时也是一个随机性的现象,鸟粪并不一定落在秃头上。而社会性反抗,哪怕小规模反抗,也需要支付代价。在随机性社会压迫的情形下,人群总体上会推迟和推诿秩序的反抗,并努力寻找个体适应或者逃离特型社会压迫的途径和方式,寻找个体的安全生存模式。一个寻常的社会,一定也会提供出个体进行社会适应和社会逃逸的机会。社会的自然生活秩序,一定也会消化掉它能够消化掉的种种纠纷,仅仅留下无法消化的部分。如果秩序已经无法容纳社会压迫,生活秩序就可能出现加速变化的现象,秩序优化故而成为生活的主题。 我们通常发现的是,只有在秩序维护势能相对弱化,既有秩序消化冲突能力达到临界地带,社会组织裂变十分显著, 就会产生出的秩序变迁的可能性。但是,即使秩序因组织爆裂,要发生某种变化,谁又能在全息化不能的制约下,对这样的秩序变化走向作出精准的猜测呢? 秩序想象,与秩序变化没有特别的关联,是个体性的精神活动。秩序想象无非是组织体爆裂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