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允许专家证人作证时,专家意见具有可采性。但是,专家意见具有可采性并不表明陪审团必须采信,也就是说它对事实认定没有约束力,只能是“参照”而已。在英美国家,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也是法庭审理的一个必要过程。专家证人可能已经达到了某种知识上的高度,但这不能排除他不犯错误或者说谎。因此,法律给予对方当事人质疑的机会,以对专家证人的学识水平和意见理由进行全面的检视。专家必须证明他的结论达到了合理的确定性,他必须确信其结论不是建立在纯粹的可能性之上。在交叉询问后,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专家意见。
美国学者曾经对以下专家可以发表意见的领域进行详细研究:汽车肇事;飞机相撞事故;弹道与指纹;血型检验;法庭科学;测谎仪;血、尿、呼吸;笔迹鉴定;测速雷达;车速记录器;声谱仪;打字比较;心理和身体状况;中子活动分析;DNA识别等等,[11]笔者无法一一列举,只想对与我国当前讨论较为热烈的测谎问题进行一点解释。
在美国,在依赖机器和电脑绝对可靠性的现代趋势下,许多人相信对犯罪嫌疑人运用测谎仪的时代已经来临。他们认为测谎仪可以不犯错误地解决这个问题,因而不再需要法院、法官、律师、法庭职员以及陪审员了。但是,测谎专家也可能会犯错误,他们也可能成为测谎仪审判的对象;即使他们很称职,犯罪分子也可能出于某种目的指责他参与了某种罪恶的勾当。在早些时候,由于测谎并没有达到充分可靠性,仍然处于实验阶段,法院往往不采纳测谎的结论;[12]在有的判例中,不论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出于法院指令还是被迫接受测谎,所得的结论都不具有可采性。[13]所以测谎结论曾经在美国各州法院都不具有可采性。在英国,由于传闻证据规则和禁止先前一致陈述规则的限制,采纳测谎证据存在很大的障碍,而且,出于对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怀疑,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认为测谎结论“从证据的角度来说缺少确定性”,反对在英国引进测谎。[14]但是,现在英美国家对测谎结论的采用也开始放松限制,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测谎往往可以作为排除犯罪嫌疑的依据;而在法庭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测谎结论被采纳为证据,但其程序依然比较慎重。在美国,尽管多数法官都不再反对把测谎结论用作证据,但往往要求被告人自愿接受测谎必须有书面协议。法官在审查测谎人员资格的问题上一般持严格的态度,测谎人员应当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测谎的可靠性进行说明,接受相对方的质询。概言之,测谎结论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它与其他专家意见一样必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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