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与仿行法治
鲜江临
【关键词】非典 法治
【全文】
“非典”是一种流行疫病,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保护诸方面。处理这一问题,在政策选择上,是按照法律行事,还是单纯依靠行政意志处理,是一个问题。外交部发言人经常说:“我国是个法治国家。”这个论断虽然在法律人眼中常觉突兀,递生梦幻感觉,但按照法治国家的方式,处理社会公共问题,并无不妥:人治社会如果能最大化地仿制法治,也算是最好的人治,因此必须鼓励转型政体仿制法治。
流行疫病的出现,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事前可完全防范的,它给社会或许带来一定的恐慌反应,以及对恐慌反应的恐慌反应。但是,如果不仿行法治,这种恐慌情绪,或许会随着人治措施的某一失当行为出现,呈现出秩序的混乱化。法治的方式,是处理这类问题的较好方式,这是因为,法治是均衡和持续调节社会秩序的方式,是社会有效的控制方式,是社会成员可以建立行为预期判断的方式,它比较于人们在人治状态下,处于猜测、怀疑、信息闭塞情形下产生的反应, 增加了理性的成分。
“依法处理‘非典’”,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仿行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这是指,在“非典”案中,须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按照法律的规定,督促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我国是法治国家”,需要依法处理“非典”。依法处理“非典”,就是要督促公权力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任何不按照法律行事或拖延行事的方式,既是社会影响不佳的行为,也是疏于法治的表现。我们研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本国并不是缺乏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而是在传染病爆发后,执行这样的制度,存在问题,亟须改进。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非典”病出现至今,是否纳入了“公布”的程序?从法律规定看,公布的主体是很明确的。该法还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上级人民政府是否需要对疫情报告行为,依法施行监督?如果依法应当公布的公布了,依法应当报告的报告了,它标明“我国象个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