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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是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金融危机存在的隐患
  东南亚金融危机虽对当时的我国影响较小,但绝不可因此而高枕无忧。我国对金融危机的侵袭所具有的一定的抵御能力,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经济仍未与整个世界的经济融为一体,如果说我国的经济实力较雄厚、外汇储备较充足的话,但绝不可说受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日本的经济实力不雄厚、外汇储备不充足。虽然宏观调控的成功保证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平稳性,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所存在的金融风险之隐患的必然性与现实性。
  第一,诸多不良贷款造成银行大量坏帐,企业无力还贷;严重存在的帐外经营,高息揽存,挪用银行资金炒卖股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金融系统内部,还存在于尚不健全和完善的经济结构、经济动作机制之中。政企不分,企业的独立性不强,权力经商,关系借贷,也是风险增强的隐患。
  第二、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投机行为。一些上市公司与证券机构勾结,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欺骗股民,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股民利益。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一样,运作不规范,相关的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企业的公司改制与股份转换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严重的隐患。究其原因,根本的在于证券、期货、股份制的相关法规不健全,运作严重不规范,监督和执法的力度严重不足,投机和诈骗的现象严重。
  第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现象日盛。金融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且隐蔽性强,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也是风险存在的隐患之一。
  第四,一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保险诈骗,乱发银行债券,金融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多但运作很不规范。
  第五、外债增长过快,外债总额巨大,存在隐患性的偿债风险。
  三、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
  第一,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不足,有些重要的领域尚处于空白状态,比如《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公司法》等,必须加紧完善与制定,期货、信托立法严重滞后,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在金融执法方面,力度不足,未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从业资格等制度,金融执法机构权力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尤其对严重的金融违法犯罪打击不力,金融系统的腐败较严重。
  第二,健全国家对金融的监督、管理的体系,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监控机制,将国家监管与金融系统内部的自我监控结合起来,削除许多金融机构单纯的“趋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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