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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15、—(1)本部分适用于由皇室政府或向皇室政府提起之诉讼,并适用于皇室政府非为一方当事人之有关诉讼。
   (2)本部分上述第(1)款中所称的“Crown”不包括:女王陛下的私权能力,或女王独立享有的兰开斯特皇室直辖领地(Her Duchy of Lancaster)或科恩沃尔公爵 (the Duke cornwall)之权利。
  第四部分 附则
   16  —(1)第1部分的生效日由上议院议长签发法定文件指定;可以针对不同的条款指定不同的生效日。
   (2)第2部分应当在本法通过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生效。
   (3)第3部分的生效日由上议院议长和总检察长签发法定文件指定;本法若要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施行,可以分别指定不同的实施日。
   17、1974年《北爱尔兰法》附表1中第(1)(b)段有这样的声明即:仅为第2部分之规定的宗旨才能发布枢密院令,依此作出的枢密院令不受附表(1)中第1(4)(5)段的拘束(要求均持肯定性意见的决议程序),但应当受制于依议会任一院决议作出的无效宣告。
   18、—(1)本法修正案同被修正的法令适用范围相同。
  (2)第2部分第5、6条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第7条仅适用于苏格兰;第8条仅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
  (3)第3部分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19、本法可以简称为: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附表 对第二部分作出的必然的与小的修正
  1972年《婚姻诉讼程序(一夫多妻)法》(C.38)
   1、—(1)1972年《婚姻诉讼程序(一夫多妻)法》之第2条,(在一夫多妻婚姻中之婚姻救济等:苏格兰)应作如下修改:
  (2)该法从第(1)款所指“婚姻”一词开始,应当代之以以下这句话——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现在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一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3)该法从第(3)款起,应代之以——
   “(3)得依法院规则制定下列条款——
    (a)依本条提起诉讼,应当向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它配偶送达
    诉讼通知:
    (b)为其他配偶在诉讼中参加听审的权利,在此类诉讼中应强调这些规则。
  1973年的《婚姻诉因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C.18))
   2、一(1)1973年《婚姻诉因法》应作出如下修订。
   (2)在其第11条中(关于婚姻无效的根据)对于“虽为一夫多妻”应代以“如非一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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