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6年《农业占有地法》附表11第22段《裁决之利息》中“判决之债的相同利率”一语应当以下一句取代,即“依1938年《农业占有地法》附表17条所特定的于裁决作出之日的相同利率。”
相应的修正应视为对继续适用的1948年的《农业占有地法》附表6第20B段的修正。
(3)1994年的《毒品交易法》第10(3)第(未付没收令确定的金额的信息),从“that”起到句末的那段话应当代之以“1838年的《判决法》第17条所确定的相同利率”(民事判决之债的利息)。
第二部分 依据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所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5、—(1)均未结婚的双方在英格兰、威尔士境外成立的婚姻,如果该婚姻乃依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缔结者,且任一方均在英格兰、威尔士有住所,依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该婚姻仍然有效;
(2)本条并不妨碍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审查另一国法律以确定婚姻的效力。
6、—(1)上述第5条应视为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缔结的不为下述第(2)(3)款所排除的婚姻:
(2)上述第5条不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在本条实施前缔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来婚姻:
(a)该后来婚姻仅依本条有效,若上述第5条适用于在先婚姻为无效者;或
(b)该后来婚姻依据本条为有效者。
(3)上述第5条不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宣告无效的婚姻,不该论宣告乃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签发或虽从他处取得了无效宣告,但已由英格兰、威尔士于实施本部分时加以承认者。
(4)经由本条实施前启动的诉讼程序所获得的婚姻无效宣告,为了上述第(3)款的目的,应当视为在本部分实施以前已生效。
(5)为适用上述第(3)、(4)款之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有关婚姻效力的诉讼中或者在有关婚姻效力所产生之权利的任何诉讼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视同已被宣告为无效。
(6)上述第5条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成立的婚姻时,不——
(a)给予或影响享有下列利益的权利——
(i)本部分实施前未立遗嘱死亡者或根据死亡之人所立遗嘱或遗嘱更改
附件所享有的利益;
(ii)在该一时刻前(除遗嘱或其附件以外),依据财产授与或其他财产处
置行为所享有的利益;
(b)给予或影响享有下列利益、抚养费、养老金及其它款项之权利——
(i)本部分实施前或实施前一段时间可为的支付,或
(ii)本部分实施前,以死亡为可支付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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