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理论主要分为大陆法学派与英美法学派。表现在研究方法上,大陆法学派主要采用演绎法(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比较侧重于从法理学的探讨出发,由冲突法的一般原理推演出各种具体、特殊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冲突规范,与此相适应,在这些国家成文法占主导地位。而英美法学派则主要采用归纳法(一种与演绎法相对应的逻辑推理方法,即从具体到一般的推理方法),以研究分析判例材料为主,试图归纳出一些带共同性的冲突原则,与此相适应,在这些国家判例法占优势。前者最著名的代表如德国的萨维尼(Savigny),后者最著名的代表如美国的斯托雷(Story)和英国的戴西(Dicey)。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到目前仍未消失。
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既各有自己的长处,也各有缺陷。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来源于实践,并且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实践。就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任何一项行为规则都不是从某种先验的理性或纯逻辑学中产生出来的,而只能是在各种社会力量的折冲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国际私法中,各项冲突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因此,国际私法学就不能离开对各国特别是对本国的实践即判例材料的研究与分析。但是,国际私法的研究,也离不开法哲学的指导,而且这种研究的目的,也在于把实践中的东西上升为理论,从而抽引出各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因此,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只强调前一种方法,过多地强调先验的理论、抽象的原则,对实践中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件缺乏重视,可能摆脱不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束缚;而只强调后一种方法,轻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常常一叶障目,不能通观全貌,不能对归纳出的一些原则作理论上一贯的解释,会陷入狭隘的实用主义的泥淖。 若能兼取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方法之长,则可收到相辅相成之效。故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国际私法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法学研究,包括国际私法学在内,理论分析占统治地位,通过案例结合进行实证分析则甚显不足。由于国际私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生活领域,并容易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影响,因此,不管成文法如何发达完备,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法院或法官造法(judge—making law),更何况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还不完善。因此判例的作用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必须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系统总结和归纳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并着重探讨国际私法上各种制度、规则和理论在我国法院是如何地运作以及应该如何运作,从而不断加强和丰富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实证研究。
三、历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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