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经济学在过去数十年中已经大规模侵入、渗透甚或殖民了许多学科,展示了它强大的解说力;因此,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所谓的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并不仅仅是经济学的,而只是我们习惯称之为经济学的学者最早予以系统阐述的?而所谓的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会不会就是有关一切人类行为的逻辑?
这只是一个猜测。重要的是要验证这一猜测,而这一验证不是一次理论的短促突击就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把现有的其它学科经验研究的发现予以整合,做出经济学的解释。这是一种归纳,一种普遍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巨大的工作,也许最终会失败;但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工作。值得甚至不仅仅因为可以扩展经济学的解说力,还因为这种普遍化也是一个证伪的过程。
《法律理论的前沿》,就是波斯纳的这样一个努力。
二.
意志是无限的,但行动起来总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这首先涉及到对其它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研究成果的了解,如果没有足够的并且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就很难对之做出令人信服的经济学解说。而说到了解,则必须阅读至少相当数量的前沿的文献,并且熟悉这些学科的基本概念、命题以及解说方式;然后必须对这些成果都要予以经济学的处理和解说,还必须表现出经济学的一贯性,表现出经济学的简洁有力。因为,就理论而言,除了一种解说更为简洁有力外,人们不会接受它的。
这个困难没有让波斯纳畏缩。凭着他大量的阅读以及对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娴熟,在这本着作中,波斯纳除了在第一编介绍了他的老本行法律与经济学的新近发展外,在余下的几编中,他分别从经济学的角度试图对法律的或与法学有关的历史研究、心理学研究、认识论研究和行为主义研究的部分成果予以解说;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的解说力。
例如,在历史学这一编中,波斯纳就用经济学理论解说了为什么法律是所有学科中最重视、最依赖历史的一个学科。首先,借助了尼采的《历史的用途与滥用》[2]一书的观点,波斯纳区分了两种重视历史,为了历史的历史以及为了未来的历史。波斯纳考察发现,由于法律的工具性和功能性的特点,法律往往是以而且——在他看来——应当以第二种方式使用历史;但表现出来的,法律却似乎常常是以牺牲当前和未来为代价来尊重历史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美法上的先例制度。先例制度是英美法的核心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对于先例,一般都要求予以遵循,有时即使先例是错误的,不完善的,也仍然予以坚持。原旨主义强调尊重先例是因为尊重立法者(包括先前的法官——在英美法中,他们是另一类立法者),是尊重他们的意图。但为什么要尊重立法者的意图呢?今天常常回答是民主或立法者的智慧。但是,许多法律当年都不是民主制定的,例如美国宪法制定时就剥夺了黑人、印第安人以及妇女的投票权。而且,即使是民主制定的,为什么过去的民主又应当约束今天的人民呢?为什么今天的人们无权改变呢?为什么可以剥夺后代人的民主呢?立法者的智慧同样也不能令人信服,因为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先前的立法者的智慧一定并总是高于今人。也许是为了保持法律的统一和始终一致?但这种解释还是有点儿似是而非,为什么法律的统一在这里要比法律的“完美”更值得重视呢,为什么不能在完美的基础上构成新的统一呢?法学教义派告诉我们,这就是法律的“价值”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抽象概念。但诸如此类的回答都不能在经验上令人满意,虽然不敢完全不信,却也让叫真的学人不敢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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